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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广中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0-02-25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 天广 0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业行为准则》、《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天广中茂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

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发

行人”、“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

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

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广发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0 年 2 月 20 日,天广中茂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收到债权人郑州蕴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蕴
礼”)的《重整申请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称,郑
州蕴礼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上述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

                                   1
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公告》披露:“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
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
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
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
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20 年 2 月 18 日,公司收到债权人郑州蕴礼的《通知书》,郑州蕴礼以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
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州蕴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林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6 号院 6 号楼 4 单元 3 层 42 号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非研制);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
服务(国 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日用百货、
办公用品、摄录器材。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申请人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通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
业部开立的账户购买了公司发行的 3 万张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 天广 01”,
债券代码“112467”)。2019 年 9 月 12 日,申请人将其中 1.5 万张债券对外转
让,并收到了转让款 1,115,735.71 元。2019 年 9 月 10 日,申请人将持有的另
外 1.5 万张债券向公司申请回售,公司应最迟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向申请人支
付债券本息 157.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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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公司已通过场外交易方式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向申请人支付债券
利息 6,375 元,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26 日的余款 1,568,625 元至今尚未支付。

    (三)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郑州蕴礼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
该债权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重整申请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
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公司或管理人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
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
产。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
盈利能力为目标。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公司将重新步入
健康发展的轨道。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为妥善化解公司目
前的危机与风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
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
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
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
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风险警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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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债权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能否进
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 2019 年
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权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相关业绩预计内容仅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
为准。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
有限公司 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 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中就公司涉及相关担保事项表示关注。针对《问询函》相关内容,目
前公司正就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规定
的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展开自查工作。若公司自查工作结束后发
现存在相关规定中的情形,公司可能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天广
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司相关自查工作
仍在进行中,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
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如果
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

                                     4
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
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
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出具本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广发证券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募
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保
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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