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天广中茂: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公司的关注函所涉违规担保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0-03-03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违规担保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DLF2020/LL025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836 号东峻广场 2 座 3105-3106 房,510080
        电话: 8620-87669009,87669099 传真: 8620-37586488
          手机: 13903071961   电邮:chen@guodaolaw.com


                          二○二○年三月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违规担保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档案号:GDLF2020/LL025

致: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于2020年2月25日出具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
注函【2020】第1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2.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关注函》回复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作为其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引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或公告。
    4.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相关材料及事实进行了核查了解,保证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1、根据《公告》,你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自查还在进行中。
请说明你公司已采取的自查措施及进展,并结合自查结果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

                                   1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和第 13.3.4 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
    请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你公司大股东邱茂国以你公司子公司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的名义为其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1 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解
决进展情况、你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潜在的法律风
险。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自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自查情况说明,以及邱茂国向公司出具的回函、提供的借
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材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存在公司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园林”)、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
茂生物”)、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分公司(下称“中茂生物
三水分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违约担保事项如下:
     1.公司已于2020年2月12日披露公司大股东邱茂国以中茂园林、中茂生物
名义向广州蓝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广州蓝耀号”)
提供1亿元借款的担保。
     2.中茂园林、中茂生物、中茂生物三水分公司分别与其他借款合同的债权
人签署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共计293,299,000 元,具体担保明细如下:
序                                                    担保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款金额                         收款金额        备注
号                                                    签订日期
                                                                                   签署一份
                    中茂园林、
                                                   合同未填写日                    保证合同,
                    中茂生物、
                                                   期,借款日期为                  对应两份
1   郭凤玲 邱茂国   中 茂 生 物 20,000,000.00                      20,000,000.00
                                                   2015 年 1 月 15                 借款合同,
                    三水分公
                                                   日                              未填债权
                    司
                                                                                   人
                                                   合同未填写日
                                                                                   签署一份
                                                   期,从 2016 年 3
                                                                                   保证合同,
2   杨春   邱茂国   中茂生物       22,000,000.00   月 22 日至 2017 22,000,000.00
                                                                                   对应五份
                                                   年 8 月 16 日分五
                                                                                   借款合同
                                                   笔支付借款


                                            2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广州蓝
           广州茂
  琪号企
           裕 资 产 中茂园林、
3 业管理                       100,000,000.00      2018 年 3 月 27 日   40,000,000.00
           管 理 有 中茂生物
  合伙企
           限公司
    业
                    中茂园林、
4   曹萍   邱茂国              28,000,000.00       2018 年 8 月 8 日    28,000,000.00
                    中茂生物
                    中茂园林、
5   曹萍   邱茂国               1,500,000.00       2018 年 11 月 1 日    1,500,000.00
                    中茂生物
6   熊英   邱茂国   中茂生物      71,799,000.00    2018 年 3 月 31 日   47,800,000.00
           邱茂国
           邱茂期
7   余婷            中茂园林      30,000,000.00    2017 年 3 月 21 日   30,000,000.00
           程加兵
           秦朝晖
                    中茂园林、
8   余婷   邱茂国              20,000,000.00       2018 年 2 月 8 日    20,000,000.00
                    中茂生物
    总计                          293,299.000.00                        209,300,000.00



    中茂园林、中茂生物、中茂生物三水分公司签署上述保证合同时,相关的
担保事项未履行中茂园林、中茂生物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第一,《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中茂园林、中茂生物、中茂生物三水分公司为公司股东及他人的借
款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存在违反法
律规定的情形。
    第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债权人尚未向中
茂园林、中茂生物、中茂生物三水分公司主张保证责任,亦未采取司法措施追
究法律责任。
    第三,中茂园林、中茂生物、中茂生物三水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尚未
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
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相关条款内容
    (1)第 13.3.1 条内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


                                            3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
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
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无)本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2)第 13.3.2 条内容:“本规则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
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
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
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
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除外)在五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公司存在第 13.3.1 条第(四)款约定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
司披露上述八份担保合同涉及的担保金额为 3.93299 亿元,相关金额未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约为
45.48 亿元),故暂未触及第 13.3.1 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律师认为中茂园林、
中茂生物、中茂生物三水分公司实施的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暂未触及《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及第 13.3.2 条规定“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
    二、对公司大股东邱茂国以子公司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的名义为其个人债
务向广州蓝耀号提供 1 亿元担保事项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法律风
险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第一,中茂园林、中茂生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可能被认
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

                                     4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
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
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
合同无效。”
    “九民会议纪要”第 18 条规定善意的认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 16 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
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
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
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因中茂园林、中茂生物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向债权人提供股东会表决的相
关材料,据此可以认定债权人不属于善意,保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九
民会议纪要”第 18 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
理。”
    第二,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九民会议纪要”第 53 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
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
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因蓝耀号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放贷业务,其与邱茂国
的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
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中茂园林、中茂生物可
以上述理由抗辩不承担邱茂国借款的民事责任。
    第三,根据邱茂国反映的情况,邱茂国正积极与债权人广州蓝耀号协商借
款偿还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权人尚未采取司法措施向邱茂国

                                     5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追偿,亦未向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主张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尚未对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即使债权人循法律途径向担保人主张民事责任,中茂
园林、中茂生物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提出免责抗辩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陈   辉


负责人:
           陈   辉                经办律师:
                                                 刘立健


                                         二○二○年三月一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