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0-03-03
股票代码:002509 股票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20-013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5 日收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
第 15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
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内容表示关
注,要求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现对《关注函》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告》,你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自查还在进行中。请说明你公司已
采取的自查措施及进展,并结合自查结果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
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和第 13.3.4 条的规定发
表意见并披露。如否,请提出充分、客观的依据。请会计师、律师对上述事项进
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采取的自查措施
针对公司可能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下发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对子公司印鉴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子公司进行自查,自查内
容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等有关印鉴的使
用登记册、审批情况、审批的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情况,如
有,涉及金额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擅自对外担保的情
况。
同时公司已通过邮件方式向公司大股东邱茂国询问相关担保事宜,要求其说
明除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利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为其进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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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担保的情形。
(二)自查结果
1、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披露公司大股东邱茂国以中茂园林、中茂生物
名义为其向广州蓝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蓝耀号”)
借款 1 亿元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2、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天广消防有限公司、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茂园林”)及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
相关自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待自查工作结束,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依照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公司大股东邱茂国提供的《关于对问询函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合同扫
描件,其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通过安排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及中茂园林、
中茂生物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公章
为相关债务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含 2020 年 2 月 12 日披露的广州蓝耀
号 1 亿元担保事项):
序 合同金额 担保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收款人 担保方
号 (万元) 签订日期
中茂园林、中
合同未填写日期,
茂生物、中茂
1 郭凤玲 邱茂国 邱茂国 2,000.00 借款日期为 2015 年
生物三水分
1 月 15 日
公司
合同未填写日期,
从 2016 年 3 月 22
2 杨春 邱茂国 邱茂国 2,200.00 日至 2017 年 8 月 中茂生物
16 日分五笔支付
借款
广州蓝耀 中茂园林、中
3 邱茂国 邱茂国 5,000.00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号 茂生物
广州蓝耀
4 邱茂国 邱茂国 5,000.00 2018 年 02 月 7 日 中茂园林
号
2
广州蓝琪
广州茂
号企业管
裕资产 中茂园林、中
5 理合伙企 邱茂国 10,000.00 2018 年 3 月 27 日
管理有 茂生物
业(有限合
限公司
伙)
中茂园林、中
6 曹萍 邱茂国 邱茂国 2,800.00 2018 年 8 月 8 日
茂生物
中茂园林、中
7 曹萍 邱茂国 邱茂国 150.00 2018 年 11 月 1 日
茂生物
8 熊英 邱茂国 邱茂国 7,179.90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茂生物
邱茂国、
邱茂期、
9 余婷 邱茂国 3,000.00 2017 年 3 月 21 日 中茂园林
程加兵、
秦朝晖
中茂园林、中
10 余婷 邱茂国 邱茂国 2,000.00 2018 年 2 月 8 日
茂生物
合计 39,329.90
上述违规担保涉及总担保金额为 39,329.90 万元。根据公司大股东邱茂国提
供的《关于对问询函的情况说明》,上述借款中有部分款项系用于投入中茂园林日
常经营,相关情况公司目前仍在核实中。
4、根据公司大股东邱茂国提供的《关于对问询函的情况说明》,除上述事项
外,其不存在其他利用中茂园林、中茂生物为相关债务进行违规担保的事项。
(三)相关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相关条款内容
(1)第 13.3.1 条内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
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
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
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四)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
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 13.3.2 条内容:“本规则 13.3.1 条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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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五千万
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经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
规定,公司存在第 13.3.1 条(四)的情形,但因上述违规担保金额合计为 39.329.90
万元,相关金额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公司 2018 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约为 45.48 亿元),故暂未触及第 13.3.2 条规定的情形。
(四)年审会计师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会计师
认为中茂园林、中茂生物、中茂生物三水分公司实施的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暂未触
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及第 13.3.2 条规定“其他风
险警示”情形,由于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除上述
事项外的其他违规担保事项尚不确定,且相关事项金额是否触及《上市规则》有
关条例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存在不确定性。
(五)律师意见
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认为中茂园林、中茂生物、中茂生
物三水分公司实施的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暂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3.3.1 条及第 13.3.2 条规定“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你公司大股东邱茂国以你公司子公司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的名义为其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1 亿元。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
进展情况、你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相关违规担保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大股东邱茂国出具的《关于对问询函的情况说明》,其目前正与上述
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力求尽快消除公司因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违规对外担
保所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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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目前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债权人均尚未向公司主张债权,公司目前尚无需对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承担担保责任,故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影响。若后续相关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且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后仍需向相关债
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届时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督促相关违规担保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以解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消
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强化内控管理,修订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归
口的职能部门,强化各关键控制节点的执行力度,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
(三)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潜在的法律风险
因上述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签署、用印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存疑,且目前
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债权人均未向公司主张债权,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还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上
述担保合同有效,则公司及子公司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若后续公司因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涉及诉讼且相关法院判令公司承担责任且公
司实际给付的,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将尽快启动向相关违规担保当
事人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律师意见
1、中茂园林、中茂生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
下称“九民会议纪要”)第 17 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
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
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
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九民会议纪要”第 18 条规定善意的认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 16 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
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
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6 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
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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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茂园林、中茂生物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向债权人提供股东会表决的相关
材料,据此可以认定债权人不属于善意,保证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九民会议
纪要”第 18 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2、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九民会议纪要”第 53 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
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
依法认定无效。”因蓝耀号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放贷业务,其与邱茂国的借款合
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
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中茂园林、中茂生物可以上述理由抗辩不承
担邱茂国借款的民事责任。
3、根据邱茂国反映的情况,邱茂国正积极与债权人广州蓝耀号协商借款偿还
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权人尚未采取司法措施向邱茂国追偿,亦
未向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主张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不利影响。即使债权人循法律途径向担保人主张民事责任,中茂园林、中茂生
物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提出免责抗辩意见。
三、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说明你
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请会计师进行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八章的规定,公司核查了内
控制度建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建立起较
为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
定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内控制度完
善、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但由于公司大股东规范运作意识淡薄,以及子公司中茂园林、中茂生物时任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印章保管人员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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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导致相关违规事实发生。
年审会计师意见:会计师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信息,初步
判断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大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导致控制环境失效的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由于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尚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就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四、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司本次对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自查是公司及现任董事会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关注函》等相关规定
与要求,对违规担保事项进行报告,是基于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并不表示公司
对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2、因相关自查工作仍在进行中,若后续相关自查工作结束后发现公司存在其
他违规担保事项,且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涉及的金额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3.1 条、第 13.3.2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公司可能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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