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 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认 真审议和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对相应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属于合理变更,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变更会 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之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金龙 郝先经 王有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