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广中茂: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0-05-06
股票代码:002509 股票简称:天广中茂 公告编号:2020-039
债券代码:112467 债券简称:16天广01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宁波铭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
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不含一致行动人)。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广中茂”)于近日接到公
司股东陈秀玉女士、陈文团先生的通知,陈秀玉女士、陈文团先生与宁波铭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泽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陈秀玉
女士、陈文团先生将合计持有的公司 42,039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7%)
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铭泽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受托方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铭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注册地址
E1052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23 层
联系方式 010-67020808
法定代表人 尉立东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2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91DUB0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1
北京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融资本”)持有铭泽投资 100%
股权,为铭泽投资的控股股东。尚融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 30 号楼 2 层 234 号
法定代表人 尉立东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8 年 7 月 1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10867879975XT
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经营范围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二、铭泽投资与陈秀玉女士、陈文团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一)协议各方
1、委托方
甲方 1:陈秀玉
甲方 2:陈文团
2、受托方
乙方:宁波铭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二)协议内容
鉴于:
1、甲方 1 为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2509;股票简称:天广中茂)单一大股东,持有天广中茂 392,970,000
股,占其总股本的 15.77%;甲方 2 持有天广中茂 27,420,000 股,占其总股本的
1.10%。甲方 1、甲方 2 为一致行动人,甲方合计持有天广中茂 420,390,000 股,
合计占总股本的 16.87%。
2、甲方与乙方已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甲方同意将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
2
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 委托授权对象
本协议所指委托授权对象为乙方。
双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委托授权为无偿、不可撤销的全权委
托授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授权股份表决权的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孰
早发生者届满:
l、双方签署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的书面文件;或者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2、甲方对授权股份进行依法处分且该等股份不再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
3、非因甲方主观意愿,甲方拥有的该等股份被动处置且不再登记至甲方名下
之日;
4、如本协议签署届满 5 个月,天广中茂尚未取得法院批准进入重整程序的裁
定,本表决权委托协议自然解除。
天广中茂重整成功后,由双方另行协商解除部分股票的表决权。
第三条 委托授权标的
委托授权标的为甲方 1 所持的天广中茂 392,97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5.77%;
甲方 2 持有的天广中茂 27,42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10%。委托授权效力及于因
上市公司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新增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董事提名权
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委托权限
授权范围包括: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并表决公司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需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3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召开和
主持股东大会时,代为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乙方根据本协议对授权委托事项涉及股东权利的行使无需甲方另行配合出具
委托授权书,监管部门需要或乙方为实现本协议目的要求甲方配合出具的除外,
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
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
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
费等)。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规定等相关规定。因本协议产生
的争议或纠纷,各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提起仲裁申请。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变更
甲方 1、甲方 2 中的任一主体与乙方签署协议且甲方 1、甲方 2 与乙方各自分
别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协议在甲方 1、甲方 2 任一主体与乙方之间分别生效:
1、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乙方已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诚意金,并实现共管。
本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解除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
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影响
1、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后,各方持股数量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 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4
陈秀玉 39,297 15.77% 15.77% 39,297 15.77% 0
陈文团 2,742 1.10% 1.10% 2,742 1.10% 0
铭泽投资 0 0 0 0 0 16.87%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铭泽投资合计拥有天广中茂 42,039 万股股份的
表决权,占天广中茂总股本的 16.87%,成为天广中茂单一第一大股东(不含一致
行动人)。
2、本次引入铭泽投资作为单一第一大股东(不含一致行动人),有利于推动
公司后续解决相关债务问题的进程,改善公司经营情况,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发
展需要,对公司未来经营有着长期积极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1、公司已于同日披露铭泽投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2、公司已于同日披露陈秀玉女士及陈文团先生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受让方铭泽投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
执行人”。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各方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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