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GDLF2020/LL119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836 号东峻广场 2 座 3105-3106 房,510080 电话: 8620-87669009,87669099 传真: 8620-37586488 手机: 13903071961 电邮:chen@guodaolaw.com 二○二○年七月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档案号:GDLF2020/LL119 致: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正)》(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2016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 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规定。广东国道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广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辉律师、张若鸿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数字、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1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公司保证并承诺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5.本所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投资、商业判断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所出具的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构成本所对该等内 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的担保或认可,本所不对该等文 件及其内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有关事实以及天广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核验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基本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0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天 2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 告”), 2020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名蒙琦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 沈晶莹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刘强安为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天 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在 本次股东大会增加第8项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天 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以下简 称“补充公告”),2020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 登了《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详细载明了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基本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8日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天广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7月8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道阅江中路保利天幕广 场20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3日(星期五)。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天广公司董事长余厚蜀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相关事项与公告、补充公告、提示 性公告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核验情况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核验情况 本所律师核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核验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及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 2020 年 7 月 3 日(星期五)止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开 户办理确认单、股东签到表等身份证明文件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 4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东共计69位,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公司股份1,172,483,122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47.040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位,于股权登记日持有 公司股份146,864,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23%。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上述股 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位, 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公司股份1,025,618,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483%。 3.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 代表股份196,594,9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8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7,500,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30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139,094,97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5806%。 天广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核验情况 根据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天广公司关于 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 5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项与公告所列明的事项一致,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核验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 的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审议。公司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 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了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以下议案: (一)未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60,79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301%;反对611,041,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151%;弃权6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表决结果为:同意102,51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2.1435%;反对93,441,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47.5299%;弃权6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67%。 (二)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1,428,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655%;反对485,21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833%;弃权15,8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6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表决结果为:同意103,7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2.7532%;反对92,24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6.9201%;弃权6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67%。 (三)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71,328,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570%;反对485,39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990%;弃权15,7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2.7023%;反对92,425,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7.0133%;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4%。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528,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8.5534%;反对485,31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3919%;弃权6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2.7023%;反对92,34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46.9710%;弃权6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67%。 7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五)未通过《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599,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337%;反对611,124,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1222%;弃权15,7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 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表决结果为:同意102,511,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52.1435%;反对93,52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47.5721%;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4%。 (六)未通过《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5,149,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4953%;反对626,774,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70%;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表决结果为:同意102,061,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1.9144%;反对93,974,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47.8012%;弃权5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44%。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328,2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570%;反对500,512,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883%;弃权6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 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8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理人员)表决结果为:同意103,610,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52.7023%;反对92,342,6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46.9710%;弃权6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67%。 (八)《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未通过《选 举蒙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未通过《选举沈晶莹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通过《选举刘强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8.01.候选人:《选举蒙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同意股份数:410,130,154 股; 8.02.候选人:《选举沈晶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股份数:409,880,146 股; 8.03.候选人:《选举刘强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股份数:1,402,114,849 股。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 5%以下的中小 投资者(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为: 8.01.候选人:《选举蒙琦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 份数:136,709,927 股; 8.02.候选人:《选举沈晶莹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股份数:136,459,919 股; 8.03.候选人:《选举刘强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股份数:257,074,849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补充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9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Guodao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陈 辉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 辉 张若鸿 二○二○年七月八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