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9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 行认
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朴圣根先生等自然人及法人股东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北京讯众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众股份”)90%-100%的股
权,交易对价初步拟定为 11.025-12.25 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
技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的议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其他议案,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本人事前认可。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
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
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讯众股份及其股
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
4、本次交易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
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
召开董事会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及事项。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毅可 刘杰 岑赫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