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19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已
预先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达华智能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
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符合达华智能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达华智能盈利
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前,讯众股份交易对方与达华智能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四)达华智能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
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达华智能、讯众股份交易对方及讯众
股份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与达华智能、讯众股
份交易对方及讯众股份之间没有现时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该等机构具有独立性。
(五)讯众股份最终交易价格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产定
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达华智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达华智能董事会审
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毅可 刘杰 岑赫
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