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2019-02-16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 056 号
致: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的委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135 号《关于对福州达华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称“关注函”)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达华智能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
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仅供达华智能就《关注函》所涉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香港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 26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中广核大厦北楼9层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华懋中心二期 7 楼 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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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6-7211 电话:028-6510-5777 电话:852-3626-9116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关注函》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包括 4 个一般户、1 个基本户、1 个专用户和 1 个
保证金户,实际冻结金额 668.76 万元,占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0847%。
请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触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二)
款规定的情形,如是,请董事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关注函》第 2
题)
回复:
1、根据达华智能的相关公告文件,达华智能(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母公
司本身,不含达华智能旗下子公司)此次被冻结账号基本情况如下:
账号性 实际冻结金 冻结申请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质 额(万元) 人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1 540008901001388 一般户 1.46 南京铭朋
公司中山分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2 580008901000297 专用户 20.95 南京铭朋
公司中山分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3 530008901000493 保证金 530.50 南京铭朋
公司中山分行
长沙银行广东自贸
4 800246282312010 一般户 0.10 南京铭朋
试验区南沙支行
中信银行中山小榄 7446010182600017
5 一般户 51.73 南京铭朋
支行 55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725000000003600
6 一般户 0.46 南京铭朋
公司中山分行 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4400178040305300
7 基本户 63.57 南京铭朋
有限公司小榄支行 0742
实际冻结金额合计 668.76 —
2、根据达华智能确认,达华智能主要业务均由各子公司经营,达华智能目前
主要从事投融资业务以及新业务的培育。根据达华智能的相关公告文件、达华智能
主要被冻结账号在被冻结前 3 个月的银行流水并经达华智能确认,达华智能上述账
号被冻结金额较小,且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社保缴纳、住房公资金等管理费用的支
出,并非用于收付货款和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银行账号。
3、根据达华智能的确认,除上述被冻结银行账号外,达华智能尚有其他可供
正常使用的银行账号。上述被冻结账号约占达华智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所有
已开立的账号总数的 10%;上述被冻结账号涉及的流水金额约占达华智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所有已开立的账号流水金额的 24%。
综上所述,上述被冻结账户并非达华智能的主要银行账户;达华智能不存在《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
冻结”而须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顾明珠 唐江华
2019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