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2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
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决策程序
本人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
分了解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获得了本人的事前认可。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已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解直锟先生实际控制的珠海植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珠海植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持有上市公司 10.07%和 8.49%的股份,解直
锟先生系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珠海晟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晟则”),其实际控制人为解直锟先生,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董事会在对该等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
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同意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协议的补充协议,公司与
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公司向珠海晟则出售标的资产构成关联交易,前
述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签字: 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