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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华智能: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29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 3 月 28 日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刘
铁鹰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韩洋女士因个人工作原因辞去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架构与团队,促进公司管理运营更好开
展,经公司董事长、总裁陈融圣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准,公司董事会
决定聘请蔺双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聘请张高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
总裁(张高利先生同日辞去证券事务代表的职务,公司将再次聘请证券事务代表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蔺双女士、张高利先生的职务等事项遵照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其与
公司订立的有关劳动合同之规定执行。

    张高利先生已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60-22550278

    传真:0760-22130941

    邮编:528415

    邮箱:zhanggaoli@twh.com.cn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 68 号 A 座三楼
    (福州公司办公楼正在装修,待装修完毕后再公告新的联系方式)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任职务的要求,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
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蔺双女士、张高利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蔺双: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8 年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拥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湖南大学会计学专业毕业,中山大学研究生进修班结业。
曾任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21)集团财务部财务经理、审计部副部长
等职务。2013 年 4 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集团财务中心财务经理、财务副总监。
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蔺双女士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502,092 股股份;蔺
双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蔺双女士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高利: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2 年出生,本科学历,2011 年 12
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2009
年 8 月起在公司任职,历任证券事务代表、证券法务部部长。现任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张高利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 100,418 股股份;
张高利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未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张高利先生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