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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7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华智能”)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
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针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
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1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5.68 元/股;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84 元/股。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杰 郭毅可 岑赫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