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9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苏丽霞声明:保证季度 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709,474,672.84 1,779,538,505.81 -3.9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963,813,381.36 1,011,026,884.05 -4.67% (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12,533,733.94 -32.82% 339,074,199.01 -43.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6,429,212.37 -713.33% -46,829,643.46 -159.80%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27,149,337.91 -654.89% -49,843,285.46 -164.80%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767,247.29 54.06% 83,197,912.61 -4.13%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5 -600.00% -0.08 -157.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5 -600.00% -0.08 -157.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56% -3.01% -4.74% -12.70%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37,752.5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3,567,107.05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57,475.63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50,329.92 减:所得税影响额 522,858.20 合计 3,013,642.0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3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25,598 0 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陈东 境内自然人 21.54% 119,365,082 89,523,811 质押 118,940,000 广讯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5.16% 84,000,000 朱永福 境内自然人 12.04% 66,700,000 51,900,000 质押 60,650,000 汪敏 境内自然人 1.70% 9,422,526 7,066,894 质押 7,972,526 万博 境内自然人 0.92% 5,115,402 武瑞萱 境内自然人 0.41% 2,289,800 苏州永福投资有 境内非国有法人 0.40% 2,225,854 质押 2,225,854 限公司 许阿生 境内自然人 0.37% 2,064,200 吴瑶 境内自然人 0.31% 1,700,804 赖粉汉 境内自然人 0.27% 1,517,600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广讯有限公司 84,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84,000,000 陈东 29,841,271 人民币普通股 29,841,271 朱永福 14,8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4,800,000 万博 5,115,402 人民币普通股 5,115,402 汪敏 2,355,632 人民币普通股 2,355,632 武瑞萱 2,289,800 人民币普通股 2,289,800 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 2,225,854 人民币普通股 2,225,854 许阿生 2,064,200 人民币普通股 2,064,200 吴瑶 1,700,804 人民币普通股 1,700,804 赖粉汉 1,517,600 人民币普通股 1,517,600 陈东与汪敏系夫妻关系,属于一致行动人;朱永福系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及实际控制人,属于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说明 关系或一致行动。 前 10 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 万博通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3,681,102 股,赖 况说明(如有) 粉汉通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 1,495,600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5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增减比例 原因说明 应收款项融资 12,424,647.69 30,643,107.29 -59.45% 主要系本期票据背书转让所致 预付款项 58,813,972.70 33,259,750.83 76.83% 主要系本期支付项目预付款所致 长期待摊费用 2,855,174.48 1,751,151.39 63.05% 主要系增加车间改造项目所致 其他非流动资产 1,038,605.77 20,480,092.92 -94.93% 主要系本期子公司项目转固所致 应付账款 113,462,796.25 181,218,529.75 -37.39% 主要系本期支付前期较多货款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 10,024,181.26 18,128,631.96 -44.71% 主要系本期支付期初计提奖金所致 其他应付款 2,960,094.85 2,092,330.73 41.47% 主要系本期增加福利采购款项所致 长期借款 40,523,898.65 15,975,000.00 153.67% 主要系厦门子公司新建厂房项目贷款所致 2、利润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9月 增减比例 原因说明 营业收入 339,074,199.01 599,480,464.44 -43.44% 主要系受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收入下降所致 营业成本 258,404,628.97 377,066,729.29 -31.47% 主要系收入下降所致 其他收益 3,567,107.05 5,561,759.15 -35.86% 主要系软件退税收入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 1,432,762.02 -1,145,406.66 225.09% 主要系参股公司金茂宝馨盈利以及理财产品收益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 -6,453,816.60 -1,250,931.40 -415.92% 主要系本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 -3,485,647.18 -2,505,274.95 -39.13% 主要系长期库存减值所致 资产处置收益 -21,194.67 354,640.70 -105.98% 主要系本期出售固定资产损失所致 营业外支出 66,887.81 44,699.76 49.64% 主要系本期捐赠支出所致 所得税费用 -3,313,149.26 -4,794,656.31 30.90% 主要系上期子公司软件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所致 3、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9月 增减比例 原因说明 主要系本期增值税退税较少所 收到的税费返还 5,068,814.22 25,320,862.64 -79.98% 致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49,359,545.20 409,233,022.81 -39.07% 主要系收入下降采购减少所致 支付的各项税费 7,677,611.53 22,943,503.86 -66.54% 主要系本期收入减少所致 6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项目 2020年1-9月 2019年1-9月 增减比例 原因说明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7,475.63 41,458.61 38.63% 主要系本期收到理财收益所致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 主要系上期出售闲置商品房所 50,900.00 1,244,380.87 -95.91% 金净额 致 主要系本期购买理财产品较少 投资支付的现金 18,000,000.00 30,200,000.00 -40.40% 所致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25,000,000.00 -100.00% 主要系上期收回大额存单所致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254,075.56 1,076,632.29 -309.36% 主要系本期美元汇率波动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关于上海阿帕尼公司业绩承诺及重大亏损事项 根据本公司与袁荣民先生于2014年11月3日签订的《关于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之交易 协议》约定,袁荣民先生向本公司作出上海阿帕尼业绩承诺:2014年保持盈利;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016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2017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如上海阿帕尼上述四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不成上述承诺最低标准之净利润总额的,且非因本公司原因所致,则袁荣民应 于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的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就阿帕尼实际利润与本协议承诺最低标准之利润总 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等价现金方式补偿本公司。如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内,上海阿帕尼任何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则袁荣 民应于审计机构就阿帕尼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之日起十五(15)日内对上海阿帕尼当年净利润亏损予以补足(补 足金额为当年度净资产亏损金额以及补足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的税费之和)。 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上海阿帕尼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已连续三年出现了亏损,净资产为-1.28亿元。公司于 2016年6月22日披露了《关于要求袁荣民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之催告函暨<协议解除通知书>回复的公告》。本公司已经敦 促其履行承诺,但袁荣民一直未予履行。本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 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2017年3月15日,本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505民初1061 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3,439.00元、保全费5,000.00元、鉴定费 450,000.00元,合计638,439.00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57)。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并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 号】。判决如下: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的利息;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袁荣民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183439元,由袁荣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0)。 7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判决生效后,袁荣民仍未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 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19)苏0505执3142号】,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了案件执行费64.1467 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申7163号】,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 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2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7163号】,驳回了袁荣民的再审申请。 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公司后续将依法加大本次案件的执 行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陈东、汪敏夫妇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2,878.760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24%,累 计质押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12,691.25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1%。 3、公司股东筹划股权转让事宜 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三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 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陈东先生、汪敏女士、第三大股东朱永福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投资”)(上述股东统 称为“转让方”)于2019年12月30日与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盐高新”)签署了《陈东、汪敏、朱永福、苏州永 福投资有限公司和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简称“股份转让框架协议”)、《陈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和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简称 “表决权委托协议”),转让方拟将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合计 50,053,364股(占公司总股本9.03%)转让给盐高新,陈东先生及汪敏女士合计将其持有的96,590,7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7.43%)表决权不可单方撤销的无偿委托盐高新行使。本次交易完成后,盐高新将持有 50,053,3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9.03%),并拥有合计146,644,071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26.46%)的表决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表决权委托生效后, 盐高新将成为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盐城市人民政府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3月9日,上述转让方已与盐高新签署了《陈东、汪敏、朱永福、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和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 暨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因未获得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股权转让事宜终止。经转受让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股权转 让框架协议》,终止本次收购,因股权及控制权转让签订的一系列协议终止并解除。转受让双方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陈 东、汪敏、朱永福、苏州永福投资有限公司和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之终止协议》,转让方前期收到的 5,00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给盐高新。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暨签 署<股权转让事宜之终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 重要事项概述 披露日期 临时报告披露网站查询索引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2020 年 07 月 24 日 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暨签 2020 年 09 月 08 日 http://www.cninfo.com.cn 署《股权转让事宜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袁荣民向宝馨作出业绩承诺:阿帕尼 2014 年保持 盈利;2015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2016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2017 年 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如阿帕尼上述四 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不成上述承诺最低标准之净 利润总额的,且非因宝馨原因所致,则袁荣民应 于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的三 十(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就阿帕尼实际利润与本 协议承诺最低标准之利润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以 收购报告书 等价现金方式补偿宝馨。如在 2014 年至 2017 年 或权益变动 期间内,阿帕尼任何年度净利润出现亏损,则袁 2014 年 11 月 袁荣民 业绩承诺 四年 超期未履行 报告书中所 荣民应于审计机构就阿帕尼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正 03 日 作承诺 式审计报告后之日起十五(15)日内对阿帕尼当年 净利润亏损予以补足(补足金额为当年度净资产 亏损金额以及补足过程中各方需承担的税费之 和)。如阿帕尼上述四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超过承诺 最低标准之净利润总额的,则阿帕尼可提取超额 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对经营人员的奖金,剩余超 额部分归属于宝馨的,宝馨将在符合相关法律的 前提下提取一半作为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本协 议中所述净利润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 资产重组时 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 行或再融资 时所作承诺 股权激励承 诺 其他对公司 中小股东所 作承诺 承诺是否按 否 时履行 9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阿帕尼电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15]003537 号)及《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004516 号),阿帕尼 201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46,704.09 元、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5,317,443.31 元。公司认为已触发袁荣民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袁荣民应补足 2014 年度与 2015 年度阿帕尼净 利润亏损金额共计人民币 27,064,147.40 元以及补足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披露了《关 于袁荣民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51)。公司收到袁荣民先生送达的《协议解除通 知书》后,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袁荣民先生<协议解除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7)。 嗣后,为维护公司权益并陈明真实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要求袁荣民履行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之催告函暨<协议解除通知书>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8)。鉴于以上,因袁荣民一直未履行上述 业绩补偿义务,故公司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处理,2017 年 3 月 15 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公 司于 2017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袁荣民业绩承诺履行进展及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为 了避免该诉讼事项执行困难,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申 请对袁荣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对袁荣民业绩承诺诉讼事项进行财产保 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 0505 民初 1061 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如承诺超期 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3439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450000 元,合计 638439 元,由原告负担。公 未履行完毕 司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 的,应当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受 细说明未完 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 05 民终 9468 号】,并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 成履行的具 告》(公告编号:2018-082)。2019 年 7 月 15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出具 体原因及下 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 05 民终 9468 号】。判决如下: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 0505 民 一步的工作 初 1061 号民事判决;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计划 支付 2014 年亏损金额 1746704.09 元以及自 2015 年 4 月 1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的利息;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2015 年亏损金额 20906185.99 元以及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的利息;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 25 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83439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450000 元,合计 638439 元,由袁荣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183439 元,由袁荣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判决生效后,袁荣民仍未履行 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19)苏 0505 执 3142 号】,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收到了案件执行费 64.1467 万 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申 7163 号】,申请再审人袁 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苏 05 民终 9468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 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出具了 《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 7163 号】,驳回了袁荣民的再审申请。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公司后续将依法加大本次案件的执行力度,力争最大限度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 10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 2020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合同订立公司方 合同订立对方名 本期及累计确认 应收账款回款 合同标的 合同总金额 合同履行的进度 名称 称 的销售收入金额 情况 已完成满负荷试 内蒙古大板发电 按合同约定的利 运,电蓄热系统运 南京友智慧网电 内蒙古大板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供 润分配与支付方 行正常稳定、完全 0 0 力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热机组灵活性调 式,服务期为 10 满足电网调峰要 峰改造项目 年 求和进入商业运 营的条件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 □ 适用 √ 不适用 1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具体类型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委托理财发生额 未到期余额 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银行理财产品 自有资金 1,700 200 0 合计 1,700 200 0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谈论的主要内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接待方式 接待对象类型 接待对象 容及提供的资 调研的基本情况索引 料 详见巨潮资讯网 2020 年 05 月 14 (http://www.cninfo.co 友智科技 实地调研 机构 中信证券:籍征 公司业务情况 日 m.cn)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