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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馨科技: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1年5月)2021-05-2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一年五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决策范围........................................................................................................ 2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3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6
第六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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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
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
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裁办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部门,负责
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投资发展中心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
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合同的事项;
     (二)将公司承包的项目向外分包的;
     (三)公司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四)执行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制定的经营计划的事项。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租入资产;
     (二)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三)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四)新建生产经营设施;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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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六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
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执行。
     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重大合同签订权限和程序
     (一)公司总裁有权签订标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购
买合同和不超过 1,000 万元(包括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
     (二)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 1,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公
司总裁应报告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签署同意后方可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的人签订该合同;总裁向董事长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三)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向外分包的,不得等额分包;分包合同的签订
权限和程序按前述两款的规定的标准处理。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合同。
     第八条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和程序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
财务管理中心评估,报总裁审核后,拟购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由总裁批准;单笔或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报董事长批准;单笔或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20%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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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
部评估,经总裁核准后执行。拟报废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
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报总裁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报董事长批准;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报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0%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由于技术更新、公司转产等,出现多余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总
裁或董事会研究决定后,应按固定资产净值或市场价格情况进行转让处理。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投资项目的审批遵守下列程序:
     (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 20%的投资项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
报告,并由公司总裁办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 20%以下且 10%以上(含 10%)的投资项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
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并由公司总裁办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后按公司章程规定报董事会审批;
     (三)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值 10%以下且 5%以上(含 5%)的投资项目,经总裁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总
裁办”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投资项目,董事长可以授权总裁决定;
     (五)对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包括收
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应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
风险投资的,按公司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和《远
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
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办进行市场调
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裁办会议审议批
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长、董
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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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
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投资发展中心负责人出具了投资意见、公司财务总
监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
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
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
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四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投资发展中心应将编制
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总裁办、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分次
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投资事项审批
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就经总裁办会议审议后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项目所做的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裁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办会议所做出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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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
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裁办、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
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
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
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并向总裁办、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持推行公开招
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
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
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
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总裁办并
提出审结申请,由总裁办、投资发展中心、财务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总裁
办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裁应按投资项目
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投资发展中心存档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进行固定资产、股票、债券、股权、
联营、项目投资等投资决策失误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
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或总裁办会议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总裁办会议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
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发展中心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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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
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总裁办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
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总裁办会议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
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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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经公司 2008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 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
              2008 年 5 月制定
                                 议通过
                                 经公司 201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
      1       2012 年 5 月修订
                                 议通过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2       2021 年 5 月修订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