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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馨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1年5月)2021-05-28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稿)




        二○二一年五月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2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 4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 5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7

第六章     处    罚 .......................................................................................................... 8

第七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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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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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有关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三)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
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七)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
易日内;
     (八)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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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票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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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历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
 自动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
 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
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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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 6 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 6 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
 票买卖: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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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
代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
 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2 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股
 票交易计划备案表》(附件一);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
 表》(附件二),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 2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
 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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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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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职务
 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股股东账户
 原持股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本次预计买卖日期
 本次预计买卖股数
 提请注意事项及风险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件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
表》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股份变动人姓名
 董监高姓名
 职务变动人与董监高关系
 A 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申报人姓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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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修订状况明细表

  修订次数         修订日期                           审议通过状态
                                   经公司 2011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
               2011 年 1 月制定
                                   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1       2021 年 5 月修订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