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宝馨科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21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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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
指派曾真律师、周君怡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有效,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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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大会召开 15 日前即 2021 年 12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等有关事宜。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2:30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民
智路 2-2 号喜马拉雅商业中心 N 栋 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3 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3,252,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2464%。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6,1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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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354%。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3,448,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2.281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0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19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354%。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354%。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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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
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3,433,70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8%;反对 15,0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2%;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1,100 股,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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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孙爱国 曾真
经办律师:
周君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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