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O 二二年一月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 目 录 问题一:关于控制权稳定性............................................ 4 问题五:关于行政处罚............................................... 33 1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申请人”、“公司”或“宝馨科技”)的委托,并根据与 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 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再融资 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 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2020 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和问答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出具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 请做好宝馨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就所列问题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2 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 讨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起 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已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 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 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已出具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 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3 问题一:关于控制权稳定性 据申报材料,2020 年 12 月,江苏捷登通过受让部分股权及接受表决权委托 取得公司控制权。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股 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至江苏捷 登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份额合计达到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之日止。根 据陈东、汪敏、江苏捷登 2020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 动人的承诺》,委托方承诺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不低于 18 个月。 江苏捷登及一致行动人陈东、汪敏所持股份质押比例较高。陈东质押给首 创证券的股票因没有偿还融资款项及支付利息,首创证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强制平仓陈东质押的股票 553.50 万股,占上市公 司 1.00%的股份。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的 2,809.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5.07%)由于没有偿还债务,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此外,江苏捷登、陈东、汪敏其他被质押 的股票若因陈东的债务到期不能按照约定偿还,也存在被处置的风险。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表决权 委托是否无条件不可撤销,是否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 与《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是否一致;(2)“陈东质押给德邦 证券的 2,809.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7%)由于没有偿还债务, 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的具体经过和目前最新进展,是否涉及诉讼仲裁, 相关质押的股票是否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3)陈东、汪敏的债务风险 敞口和信用状况,江苏捷登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债务违约情形,申请人维持控制 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 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请说明本次适用定 价发行的依据,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规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定价发行的实质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4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表决权委托是否无条件不可撤销, 是否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与《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 行动人的承诺》是否一致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11 月 26 日,委托方陈东、汪敏与受托方江苏捷登签署了《关于苏 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 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委托方):陈东 甲方 2(委托方):汪敏 乙方(受托方):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在本协议中,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或委托方”,甲方和乙方合称“各 方”,单称“一方”) 鉴于: 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或“宝馨科技”)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02514,股票简称:宝馨科技。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554,034,264 股。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委托方直接持有标的公司合计 128,787,608 股股份 (其中甲方 1 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119,365,082 股股份,甲方 2 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9,422,526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3.2454%(其中甲方 1 持有标的公司 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21.5447%,甲方 2 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 本的 1.7007%),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全部交割完成之日起, 委 托 方 仍 直 接 持 有 标 的 公 司 101,085,894 股 股 份 ( 占 标 的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8.2454%)。 3.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受托方未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份。自《股份转让协 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起,受让方持有标的公司合计 27,701,714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0000%),该等股份均不存在委托表决等情形。 5 4.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起,委托方不可撤销 地将其持有的 101,085,894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18.2454%)对应的全 部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受托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现就以上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授权股份 1.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之日起,委托方无条件、 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01,085,894 股人民币普通流通股股份(占标的 公司总股本的 18.2454%,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特定股东权利授权委托 给受托方行使。 2.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且授权股份委托之日起, 受 托 方 持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数量 合计 128,787,608 股, 占 标的 公 司总 股本 的 23.2454%。 3.协议双方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情况及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时 拥有的表决权对应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比例(%) 的股数(股) 委托方 1 119,365,082 21.5447 119,365,082 21.5447 委托方 2 9,422,526 1.7007 9,422,526 1.7007 受托方 0 0 0 0 标的股份全部转让后 拥有的表决权对应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比例(%) 的股数(股) 委托方 1 91,663,368 16.5447 91,663,368 16.5447 委托方 2 9,422,526 1.7007 9,422,526 1.7007 受托方 27,701,714 5.0000 27,701,714 5.0000 本协议生效后 拥有的表决权对应 主体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比例(%) 的股数(股) 委托方 1 91,663,368 16.5447 0 0 委托方 2 9,422,526 1.7007 0 0 受托方 27,701,714 5.0000 128,787,608 23.2454 6 4.若甲方在委托期间内依据协议约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因法院强制执行 或其他原因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减持后甲方持有的剩余股份 的表决权仍委托乙方行使。若甲方有权减持股份,在减持前应提前 15 个交易日 告知乙方,乙方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前述甲方转让的 股票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乙方行使其优先购买权且符合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和司 法机关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在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转让给 乙方,并完成过户登记。如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乙方可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方 受让甲方转让的股份。 5.若甲方所持授权股份及未完成交割的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 股份、配股等方式增加的,增加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也依据本协议约定随之委 托给乙方行使,无须另行签署委托协议。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在约定的委托期限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 地全权委托受托方作为唯一、独家的代理人行使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以及下述其他 股东权利(合称“委托权利”);受托方同意接受委托,有权以委托方名义,自 主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3)查阅标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 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4)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法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适用累积投票制产生的表决权)、作出相关的意思表示 并签署相关文件; (5)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 他与股东表决权相关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 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质询权等。 7 2.上述委托属于独家排他委托授权,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自行行使授权 股份的委托权利,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授权股份的委托权 利。 3.如上述表决权委托事宜需要取得甲方的债权人、质权人或第三方同意,则 甲方应当确保相关债权人、质权人及第三方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如需),并出 具书面同意函。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同意函或豁免函不能按时签署,应当向乙 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交 割完成之日起至乙方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份额合计达到实际控制标 的公司之日止。 2.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转让委托股份表决权。若受托方同意委 托方向第三方转让委托股份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终止。 第四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股东大会议案,乙 方可听取甲方意见,但乙方有权以其意愿自主投票并将投票结果告知甲方,且无 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但若因监管机关或上市公司经 营管理要求需甲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 似配合工作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签章工作。甲方 应就乙方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配合。 为了有效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乙方有权在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前提下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相关 信息,查阅相关内部资料,甲方承诺并保证在委托期间内对此予以充分配合和支 持。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表决权而被要求 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因乙方自身过 错的除外。 8 在委托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 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 整表决权委托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表决权委托之目的。 第五条 委托权利的限制 1.委托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未经受托方同意,委托方不得通过包括但不 限于下述方式擅自处分授权股份: (1)将授权股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2)在授权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等担保权利(向受托方质押的除外); (3)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或其他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 似协议、安排; (4)导致授权股份权利受限的其他情形。 如第三方拟行使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已经在授权股份上设置的第三方权 利时,委托方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时立即通知或告知受托方。 2.委托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如转让授权股份的,受托方在同等条件 下,对委托方拟减持的授权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3.除非与受托方另有约定,委托期限内,若授权股份由第三方合法承继,委 托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法律及本协议许可的处置形式受 让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授权股份的同时无条 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股份表决权 委托安排,并应受托方的要求签署令受托方满意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在委托期限内,如因司法拍卖、质押权人强制平仓或其他行使质押权等情 形,或委托方在事前征得受托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依法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将其 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转让予第三方(非受托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导致其持有 的标的公司股份总数少于授权股份数量的,则授权股份数量自动调减为委托方仍 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数量;如因委托方将其持有的授权股份转让予受托方或其 指定的第三方的,则授权股份数量自动调减转让予受托方其指定的第三方的部 分,剩余授权股份的表决权仍依本协议约定由受托方行使。 9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对委托股份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 倍的违约金。 2.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委托股份新设质押(质押给受托 方或其指定方除外)或新增其他权利限制,或作其他处置导致受托方无法行使表 决权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 倍的违约金。 3.任何情况下,受托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而被要求 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成立,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委托外,未征得受托方书面同意, 委托方不可单方面撤销委托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受托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 损害委托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且该等行为已经或将要给相关方造 成损失,或已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作出相应处罚。 3.本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若《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一致协 商,需要对其中内容做相应变更的,本协议内容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做相应 调整;若《股份转让协议》出现双方同意下的解除,或被终止、被宣告无效等情 形,本协议也随之解除、终止或失效。 (二)表决权委托是否无条件不可撤销,是否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 1、表决权委托不属于无条件不可撤销 (1)本次委托表决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第三条 委托期限”的约定: ①本次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之日起至受托方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份额合计达到实际控制标的公 司之日止。 10 ②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转让委托股份表决权。若受托方同意委 托方向第三方转让委托股份的,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终止。 即受托方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份额合计达到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或受托方同意委托方向第三方转让委托股份时,表决权授予条件不成立,该部分 股份表决权委托终止。 (2)本次委托表决权的可解除条件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的约定: ①在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委托外,未征得受托方书面同意, 委托方不可单方面撤销委托或解除本协议,除非受托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 损害委托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且该等行为已经或将要给相关方造 成损失,或已被相关监管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并作出相应处罚。 ②本协议与《股份转让协议》不可分割,若《股份转让协议》经双方一致协 商,需要对其中内容做相应变更的,本协议内容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做相应 调整;若《股份转让协议》出现双方同意下的解除,或被终止、被宣告无效等情 形,本协议也随之解除、终止或失效。 除上述委托方可单方撤销委托和解除委托协议的情形外, 表决权委托协议》 生效后,受托方所做出的正当代理行为,不可被撤销。 (3)本次委托表决权的期限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 项下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江苏捷登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份 额合计达到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之日止。 根据陈东、汪敏、江苏捷登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委托方承诺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 交割完成之日起不低于 18 个月;(2)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委托方与受托方均 不得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委托’的权利。” 除上述情形外,委托表决权不附其他条件。 (4)委托表决权条件对受托人支配表决权的影响 11 根据条件条款,委托方与受托方对委托表决权约定了期限,在该期限内,受 托方可选择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达到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控制上市公司的 目的;在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双方 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委托”的权利;双方明确了表决权委托责任承担,受托方在合 法合规的范围内行使委托表决权的权利未受到任何限制;条件条款未对受托方支 配表决权构成不利影响。受托方也出具承诺将严格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交易 规则,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对受托股份行使表决权。 2、表决权委托不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 委托方与受托方对表决权委托约定了期限,在该期限内,受托方可选择证券 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达到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 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因此,表决权委托不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 在满足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江苏捷登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份额 合计达到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之日止且不早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的条件,可撤销表 决权委托,因此表决权委托不属于无条件不可撤销。受托方可选择证券交易系统 增持、协议受让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达到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控制上市 公司的目的,表决权委托不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 (三)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与《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是否一致 2020 年 11 月 26 日,江苏捷登与陈东、汪敏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 (2020 年 12 月 22 日)起至江苏捷登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所持股份份额合计 达到实际控制标的公司之日止。 根据陈东、汪敏、江苏捷登 2020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表决权委托及 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关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和责任承担及一致行动人的期限承诺 如下:“(1)委托方承诺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 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不低于 18 个月;(2)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内,委托方与受 托方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委托’的权 利。” 12 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江苏捷登实际控制人直接和 间接所持股份份额合计达到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之日止且不早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与《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具有一致 性。 综上所述,表决权委托不属于无条件不可撤销,不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表 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与《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具有一致性。 二、“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的 2,809.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7%)由于没有偿还债务,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的具体经过和目前最 新进展,是否涉及诉讼仲裁,相关质押的股票是否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 (一)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的具体经过和目前最新进展、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 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的 2,809.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7%) 由于没有偿还债务,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 1、再冻结的具体经过和目前最新进展 发行人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获悉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陈东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经与股东确认,2021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发布《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30):陈东持有的 2,809.00 万股股票(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07%)被上 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该案将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开庭。 2、是否涉及诉讼仲裁 通过网络查询,查询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东相关质押式证券回购纠 纷的立案信息,案件号(2021)沪 74 民初 2931 号,上海金融法院公告该案将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开庭。 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的股票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法院已经立案并发 布了开庭公告,涉及诉讼。 13 (二)相关质押的股票是否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 1、陈东债务涉及的股票质押担保情况如下: 质押数量 融资金额 股东名称 质权人 质押日期 到期日 (万股) (万元) 南京兴宏联商贸实业有 2,000.0000 2020/12/23 2022/7/31 7,061.63 江苏捷登 限公司(注 1) 合计 2,000.0000 - - 7,061.6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49.9900 2017/8/31 2019/12/18 9,400.00 (注 2) 259.0100 2018/3/9 2019/12/18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71.3286 2020/3/27 2022/8/31 9,759.43 陈东 (注 3) 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 2,890.0000 2019/7/4 2022/7/5 12,000.00 有限公司(注 4) 合计 8,570.3286 - - 31,159.43 200.0000 2018/9/25 2021/12/30 800.00 南京新苑实业投资集团 497.2526 2018/11/12 2021/12/30 1,989.01 有限公司 汪敏 100.0000 2020/6/16 2021/12/30 400.00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5.0000 2021/10/20 2022/8/31 - (注 5) 合计 942.2526 - - 3,189.01 注 1:江苏捷登该笔股票质押系为陈东对质权人南京兴宏联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 人同意 2022 年 7 月 31 日之前,不行使质权。 注 2: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共计 2,809.00 万股已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被上海金融法院 司法再冻结,上海金融法院公告该案将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开庭。 注 3:陈东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将其持有的 4,222.00 万股股票质押给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解除其中的 2,984.1270 万股股票质押,后又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将 2,984.1270 万股股票补充 质押给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部分股票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因遭遇平仓办理了解除质押,剩余质押数 量为 2,871.3286 万股)。 注 4:陈东将其持有宝馨科技的 2,890.00 万股股票质押给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三 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 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世纪运 通科技有限公司向陈东提供 12,000.00 万元融资。 注 5:汪敏该笔股票质押系为陈东对质权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补充质押担保。 2、相关质押的股票是否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 陈东质押给首创证券的股票因没有偿还融资款项及支付利息,首创证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强制平仓陈东质押的股票 553.5000 万股,占上市公司 1.00%的股份。2021 年 9 月 22 日,陈东与首创证券 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充协议》,将陈东在首创证券的 2,871.3286 万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18%)股票质押融资到期日调整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汪敏为首创证券的债务提供担保及 145.00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26%)的补充质押担保。 14 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的 2,809.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7%) 由于没有偿还债务,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冻结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德邦证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 沪 74 民初 2931 号,上海金融法院公告该案将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开庭。因此, 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 陈东向南京新苑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新苑”)借款 3,189.01 万元,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到期,汪敏提供 797.2526 万股股票(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4%)质押担保。因陈东未履行偿债义务,南京新苑已向南 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东归还借款本金,承担相应利息及仲裁损 失费等费用,南京新苑可以对汪敏质押给南京新苑的宝馨科技的股票拍卖变卖价 款优先受偿。因此,汪敏质押给南京新苑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 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三宝”)委托江苏世纪运通科 技有限公司向陈东提供 12,000.00 万元融资,陈东将其持有宝馨科技的 2,890.00 万股股票质押给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三宝在吉林九银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的 15,00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因陈东未及时向江 苏世纪运通科技有限公司还款,债权人已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了陈 东持有的宝馨科技 32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6%),冻结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 综上所述,质押给德邦证券的股票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法院已发布 开庭公告,涉及诉讼;汪敏的 797.2526 万股、陈东的 32 万股股票已被提起诉讼 或司法冻结,相关质押的股票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 三、陈东、汪敏的债务风险敞口和信用状况,江苏捷登及其股东是否存在 债务违约情形,申请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一)陈东、汪敏的债务风险敞口和信用状况 1、陈东通过股权质押担保方式融资的债务情况如下: 15 融资金额 履行情况 是否涉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方式 (万元) (是否违约) 诉 陈东以持有的宝馨科技 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陈东 9,400.00 已违约 是 2,809.00 万股提供质押担保 陈东、汪敏分别以持有的宝 2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陈东 9,759.43 馨科技 2,871.3286 万股和 未违约 否 145 万股提供质押担保 陈东、汪敏以持有的宝馨科 南京新苑实业投资集团 3 陈东 3,189.01 技 797.2526 万股提供质押 已违约 是 有限公司 担保 江苏世纪运通科技有限 4 陈东 12,000.00 无 已违约 是 公司(注) 江苏捷登将其持有的宝馨科 南京兴宏联商贸实业有 5 陈东 7,061.63 技 2,000.00 万股提供质押 未违约 否 限公司 担保 合计 - 41,410.07 - - - 注:陈东将其持有宝馨科技的 2,890.00 万股股票质押给吉林九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三宝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 万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南京三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世纪运通科 技有限公司向陈东提供 12,000.00 万元融资。 2、陈东、汪敏的其他债务情况 因涉及个人隐私,陈东、汪敏未提供两人其他债务的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并核查陈东提供的 2022 年 1 月 17 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汪敏提供的 2021 年 5 月 7 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的诉讼资料,陈东、 汪敏个人的其他债务情况如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核查陈东个人信用报告,截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陈东、汪敏为发行人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尚未解除的担保如下: 序号 担保方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江苏捷登、马 江苏苏州农村 伟、陈东、汪 宝馨科 1 商业银行股份 2,000.00 2021/5/25 2022/5/25 敏、南京友智、 技 有限公司 苏州艾诺镁 中国工商银行 宝馨科 2 马伟、陈东 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 2021/7/20 2022/1/19 技 苏州分行 陈东、汪敏、 中电投融和融 三峡电能(广 南京友 3 资租赁有限公 5,477.42 2019/12/20 2024/12/19 东)有限公 智慧网 司 司、许健 16 (2)根据 2022 年 1 月 17 日打印的陈东个人信用报告和尽职调查阶段提供 的诉讼资料,陈东无个人银行贷款,其提供的其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余额 是否解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类型 (万元) 除担保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张观兰 个人住房贷款 249.54 否 司南京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张观兰 个人住房贷款 204.73 否 司南京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3 张观兰 个人住房贷款 276.30 否 司南京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苏恩耐特智能科技有 4 - 599.98 否 司南京分行 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5 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 - 6,022.16 否 司南京城北支行 (3)根据 2021 年 5 月 7 日打印的汪敏个人信用报告和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的 诉讼资料,除部分小额的信用卡等借款外,汪敏无大额的个人银行贷款,其他对 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余额 是否解除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类型 (万元) 担保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张观兰 个人住房贷款 249.54 否 司南京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 张观兰 个人住房贷款 204.73 否 司南京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3 张观兰 个人住房贷款 276.30 否 司南京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苏一德集团有限 4 - 6,022.16 否 司南京城北支行 公司 注:陈东、汪敏共同为张观兰相同的三笔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因此汪敏为张观兰的担保余额按照 陈东 2022 年 1 月 17 日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的担保余额列示。 3、陈东、汪敏的信用状况 陈东的部分债务已到期,存在未按约定偿还债务而违约的情况,部分已被债 权人采取诉讼、股票平仓或冻结等措施。陈东其他债务若不能按约定偿还债务, 也存在被起诉等风险。 (二)江苏捷登及其股东是否存在债务违约情形 17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捷登不存在对外融资,其对外担 保情况如下: 融资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方式 到期日 (万元) 南京兴宏联商贸实 宝馨科技 2,000.00 陈东 2022/7/31 7,061.63 业有限公司(注) 万股股票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 南京友智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登信用担保 2022/11/23 450.00 江苏捷 技有限公司 鼓楼支行 登 江苏宝馨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技股份有限 江苏捷登信用担保 2022/1/22 1,000.00 公司苏州分行 公司 合计 - - - 8,511.63 注:江苏捷登该笔股票质押系为陈东对质权人南京兴宏联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 同意 2022 年 7 月 31 日之前,不行使质权。 经过网络查询、核查江苏捷登 2022 年 1 月 13 日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江苏捷登无不良信用记录。根据江苏捷登出具的《关于债务情况的说明》,江苏 捷登不存在债务违约或因债务履行问题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捷登不存在对外融资,其对外担 保情况如下: 融资金额 担保人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方式 到期日 (万元) 汪敏、南京捷登信用担保, 南京新苑实业投资 陈东 汪敏提供 797.2526 万股 2021/12/31 3,189.01 集团有限公司(注) 股票质押担保 南京捷登为担保人,同时 蚌埠捷登 蚌埠中欣投资发展 以其持有的蚌埠捷登智能 智能制造 2024/9/8 6,000.00 南京捷 有限责任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的 8,940 万 有限公司 登 股权作质押担保 南京捷登为担保人,同时 蚌埠捷登 蚌埠中欣投资发展 以其持有的蚌埠捷登智能 智能制造 2024/12/2 2,000.00 有限责任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的 2,000 万 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担保 合计 - - - 11,189.01 注:由于陈东未及时归还南京新苑欠款,南京新苑已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东归 还借款本金,利息等费用,对汪敏质押给南京新苑的宝馨科技的股票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冻结了 担保人南京捷登持有的江苏捷登的全部股权(3,500.00 万股,占江苏捷登 70%的股权)。 经过网络查询、核查南京捷登 2022 年 1 月 13 日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 南京捷登无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南京捷登出具的《关于债务情况的说明》,除为 18 陈东在南京新苑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存在逾期和诉讼风险外,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 或因债务履行问题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3、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捷登 30% 的股权,为江苏捷登的参股股东。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股 65%,靖 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 35%。 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络查询及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债务 违约情形的说明》,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债务违约的情形。 (三)申请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由于一致行动人陈东的债务违约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了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可以维持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具体措施详见本问题回复“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 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之回复。 综上所述,陈东、汪敏的债务存在风险敞口,存在因债务违约等被起诉、股 权冻结或平仓等情形;除南京新苑对南京捷登提起的诉讼外,江苏捷登及其股东 不存在其他债务违约情形;申请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切实可行。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 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1、发行人的控制权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捷登直接持有发行人 5.00%的股份, 同时,陈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汪敏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17.25%股份的表决权委 托给江苏捷登,江苏捷登合计控制公司 22.25%股份的表决权,为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马伟通过南京捷登间接持有江苏捷登 70.00%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 19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质押的股票存在被司法冻 结、诉讼等风险 陈东质押给德邦证券的 2,809.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7%)、 汪敏质押给南京新苑的 797.2526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4%)、陈 东持有的 32.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6%),共计 3,638.2526 万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57%)被司法冻结或涉及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本问题 回复“二”之“(二)”之“2、相关质押的股票是否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 险”之回复。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 22.25%股份的表决权,剔除上述被司 法冻结、涉及诉讼的 6.57%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可以控制公司 15.68% 的表决权,江苏捷登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马伟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措施,可以保障公司 控制权的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了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即使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部分股票被拍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可以保障 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相关措施如下: (1)江苏捷登及陈东、汪敏的股票质押不影响表决权行使 陈东、汪敏的股票质押均系正常融资行为,江苏捷登的股票质押系为陈东融 资提供担保,均不以股权转让为目的。同时,根据相关融资协议及质押合同,江 苏捷登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东、汪敏已质押的股份均未限制表决权,其在股份质押 期间能够继续正常行使表决权,保持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和管理的控制。因此,股 票质押行为本身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表决权并无影响。 (2)广讯有限公司承诺提供维护控制权稳定的保障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讯有限公司作为宝馨科技第二大股东, 持有公司 84,00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5.16%,广讯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9 日出具了以下承诺: 20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在江苏捷登作为宝馨科技控股股东, 依法合规经营宝馨科技且不损害股东合法权利期间,不谋求宝馨科技控制权。” 关于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非公 开发行完成或终止之日期间,如江苏捷登对宝馨科技所持有的表决权,包括直接 持有宝馨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和表决权委托所持有的表决权因被动减持原因 低于 14%(含本数)时,本公司承诺将所持的宝馨科技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 可撤销地委托给江苏捷登行使。本承诺仅用于宝馨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且 于宝馨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或终止之日或江苏捷登直接持有宝馨科技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和表决权委托所持有的表决权因任何原因高于 14%(不含本数) 时(以较早者为准),本承诺自动失效。” (3)江苏捷登能够通过董事会控制上市公司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9 名董事,由 6 名非独立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组成。宝 馨科技共设非独立董事 6 名,其中 5 名由江苏捷登提名,江苏捷登提名的非独立 董事超过公司董事会的一半,另 1 名非独立董事由广讯有限公司委派;3 名独立 董事全部由董事会提名,江苏捷登能够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4)实际控制人已对股份质押事项以及维持控制权稳定性出具了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宝馨科技的实际控制人马伟做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如陈东和汪敏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因股份质押 融资风险事件或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捷登”)持有 的为陈东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陈东债务风险事件导致宝馨科技 控制权稳定性、实际控制人地位受到影响时,则本人将积极与质权人协商,采取 所有合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协调展期、 偿还债务等措施)防止江苏捷登、陈东和汪敏所持的宝馨科技已质押的股份被处 置,维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2、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如 果陈东和汪敏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被质权人处置、启动司法拍卖时,本人或本人 的一致行动人将会筹措资金,积极参与股份受让、司法拍卖,维护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3、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如质权人处置陈东和汪 敏所持的上市公司质押股份或广讯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时,本人 21 或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以自有、自筹资金受让陈东、汪敏及广讯有限公司所持的上 市公司股份,且保证相关资金不会来源于宝馨科技及下属子公司。” (5)实际控制人具有保持控制权的实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马伟控制多家公司,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有资金 实力采取措施,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①马伟控制的企业情况 马伟 2004 年创立江苏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煤炭贸易业务。2014 年 起,分别投资徐州美兴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康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 苏恒鼎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康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康美绿筑新 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蚌埠捷登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投资领域逐步转向建 筑材料绿色循环经济产业链。马伟现为江苏康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跃宁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美兴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捷登智能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江苏捷登外,实际控制人马伟投资的其他主要企 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 南京捷登 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配电开关 智能环保 马伟直接持股 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工仪器仪 1 5,000.00 科技有限 100% 表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金属结构销售;电子元器件 公司 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 特种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其他通用仪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 置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 器件零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 南京捷登持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化工产品生产(不 蚌埠捷登 99.33%,江苏恒 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2 智能制造 15,000.00 鼎新材料科技 工产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 持股 0.67% 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 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 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销 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 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 22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 江苏康美 马伟直接持股 对外投资、资本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3 控股集团 3,001.00 99.97%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煤炭、 徐州美兴 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矿产品、金属制品、安防 江苏康美控股 达国际贸 器材、电子产品、监控设备、塑料制品、橡胶制品、 4 500.00 集团有限公司 易有限公 润滑油、五金、杂品、电线电缆、水暖器材、百货、 持股 99% 司 针纺织品、床上用品销售;新型材料研发、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建筑新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转 让,UVFC 无机预涂板、保温防腐材料、装饰装潢材料 (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生产、销售,保温环保 节能管道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铝塑门窗、铝 江苏康美 木复合门窗、木门窗、五金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徐州美兴达国 新材料科 安装、维护,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电子监控设备 5 35,000.00 际贸易有限公 技有限公 销售、安装、维护,建材、钢材、安防器材、电子产 司持股 100% 司 品销售;房屋租赁;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 装配式建筑用预制部件设计、生产、销售;装配式集 成房屋、活动板房的设计、安装、销售;移动公厕制 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网上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鞋帽、服装、饰品、 玩具、花卉、树木、体育用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 硬件、计算机配件、包装材料、纸制品、化妆品、家 具、木材、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印 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胶制品、 塑料制品、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 材、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电子产品、 宿迁康喜 江苏康美新材 五金交电、珠宝首饰、初级农产品;企业营销策划, 6 电子商务 100.00 料科技有限公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 有限公司 司持股 100% 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通信工 程、网络工程施工,新型建筑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与零售, 保健食品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科洛 金属门窗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建筑幕墙、钢 江苏康美新材 节能门窗 结构的销售、设计、制作及安装,建筑材料、玻璃制 7 1,000.00 料科技有限公 科技有限 品、五金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司持股 65% 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迅驰 江苏康美新材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建筑材料制造 8 新材料科 5,000.00 料科技有限公 (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 技有限公 司持股 90%,江 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23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司 苏科洛节能门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泥制品 窗科技有限公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司持股 10% 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能源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工艺品、矿 产品、新型建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金银珠宝首 饰及饰品、化妆品、洗涤用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 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手表的零售;树脂、管材、石 江苏瑞蚨 江苏康美控股 英制品、基础化工原料(危险品、农药除外)、UVFC 祥能源科 9 6,000.00 集团有限公司 无机预涂板、电子元件、通讯器材、水暖器材、照相 技有限公 持股 83.33% 器材、机电产品、橡胶产品、太阳能热水器、文化体 司 育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乐器、汽车及摩托车 配件、农产品(专营除外)、家具销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材料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UVFC 无机预涂板 江苏跃宁 生产、销售;建材、钢材、装饰装潢材料、保温防腐 新材料科 马伟直接持股 10 3,000.00 材料、安防器材、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监控设备销售、 技有限公 99% 安装、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司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材料研发、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UVFC 无机预涂板 南京瑞蚨 江苏跃宁新材 生产、销售;建材、钢材、装饰材料、保温防腐材料、 祥新材料 11 500.00 料科技有限公 安防器材、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监控设备销售、安 科技有限 司持股 100% 装及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型建筑材料、门窗、装饰材料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防 江苏恒鼎 腐保温材料、消防器材、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监控设 南京瑞蚨祥新 新材料科 备、安装、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12 5,000.00 材料科技有限 技集团有 口业(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公司持股 100% 限公司 除外);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新型建筑材料、门窗、装饰材料研发、设计、生产、 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咨询,防 腐保温材料、消防器材、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监控设 江苏恒鼎新材 备安装、维护,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料科技集团有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安徽康美 限公司持股 除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钢结构工 绿筑新材 13 51,050.00 51.13%,淮北硅 程、幕墙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 料产业园 基产业投资基 装配式建筑用预制部件设计、生产、销售,钢结构制 有限公司 金(有限合伙) 作、安装、销售,装配式集成房屋设计、安装、销售, 持股 48.87% 活动板房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技术咨询、 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工程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安装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淮北川拓 安徽康美绿筑 新型建筑材料研发,水泥制品、砼结构件生产及销售, 14 新型建材 5,000.00 新材料产业园 建筑垃圾清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不含危险品), 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持股 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24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公司 100%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 程、消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钢结构制作、销 售、安装,环保设备生产及销售,工程机械设备、房 屋、汽车租赁,电子监控设备的生产及安装,建筑材 安徽康美绿筑 淮北峣峥 料、金属材料、装饰装潢材料、活动板房、金属门窗、 新材料产业园 15 建筑工程 6,000.00 水泥预制构件、新型复合墙体材料、石材、管材、五 有限公司持股 有限公司 金配件销售,铝塑门窗、铝木复合门窗、木门窗生产、 100% 销售及安装,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板房、移动厕 所、装配式建筑预制部件设计、生产、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淮北康美 安徽康美绿筑 商品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排水管、水泥混凝土压力管、 绿筑混凝 新材料产业园 水泥制品、建筑材料、干混砂浆加工与销售,建筑工 16 3,000.00 土有限公 有限公司持股 程劳务分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 司 51%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型建 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门窗制造加工;门 窗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 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 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 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 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 售;建筑砌块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 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 蚌埠康美 蚌埠捷登智能 设备租赁;农业机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 绿筑新材 17 5,000.00 制造有限公司 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 料科技有 持股 100% 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限公司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 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针纺织品 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 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高 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 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安徽爱富 江苏恒鼎新材 新型建筑板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希新型建 料科技集团有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18 2,500.00 材有限公 限公司持股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司 100%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淮北硅基 江苏恒鼎新材 非证券类投资及相关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19 产业投资 25,100.00 料科技集团有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有 限公司持股 25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限合伙) 39.84% 江苏新特 涂饰新材 马伟直接持股 树脂、PVC 管材、管件、化工原料销售。(依法须经 20 1,000.00 料有限公 50%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徐州美兴达国 江苏新沂 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 际贸易有限公 汉源村镇 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21 10,000.00 司持股 10%,且 银行股份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马伟担任该公 有限公司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司董事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②马伟投资的核心企业 马伟控制的核心公司包括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美绿筑”)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淮北川拓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峣 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康美绿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企业。康美绿筑及其下属 子公司,是集山体修复、石料开采服务、建筑垃圾回收、新型绿色建材及装配式 PC 构件生产加工、建筑工程服务于一体的建筑装修全产业链集团公司,主要业 务分为砂石料加工板块、新型建材生产板块及建筑工程服务三大板块。 康美绿筑最近一年一期的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1-9 月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度 资产总额 79,992.80 76,328.18 负债总额 44,275.05 41,616.57 所有者权益 35,717.76 34,711.62 注:上表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③蚌埠捷登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资产情况 蚌埠 捷登 智能 制造 有限 公司 为马 伟控 制的 公司 之一 ,南 京捷 登持 股 99.33%,江苏恒鼎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0.67%。 根据安徽全衡资产价格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全衡价评字(2021) 第(624)号《价格评估报告》,蚌埠捷登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99,166 平方米、房产72,288.31平方米,以2021年11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 的市场价值为20,940.86万元。 26 ④马伟的个人和家庭资产 马伟及其配偶有多处不动产及部分金融投资产品。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并不影响控股股东基于所持股 权或受托表决权所能行使的表决权。江苏捷登控制上市公司 22.25%的表决权, 即使被司法冻结、涉及诉讼的 6.57%股份被处 置,江苏捷登仍可以控制公司 15.68%的表决权,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广讯有限公司承诺放弃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若江苏捷登控制上市公司 的表决权比例低于 14%时可以将其持有的表决权委托给江苏捷登行使,其他股东 的持股比例均低于 5%。股票质押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 险较小,且江苏捷登能够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通过已制定的 应对措施的落实,可以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江苏捷登的 直接持股比例将达到 26.90%,将成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能更好的维持发行 人的控制权稳定。 控制权变更的风险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进一步披露如下:“发行人控股 股东江苏捷登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东、汪敏共持有发行人 12,325.2608 万股股票, 其中质押股份合计 11,512.5812 万股股票,占江苏捷登及其一致行动人陈东、汪 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93.41%,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78%。 首创证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强制平仓陈东 质押的股票 553.5000 万股,占 公司 1.00%的 股份。陈 东质押给 德邦证券的 2,809.00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7%),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 结,冻结期间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该 案将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开庭。汪敏质押给南京新苑的 797.2526 万股股票(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4%),南京新苑已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汪 敏质押给南京新苑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陈东持有的宝馨科技 32 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6%)。 若因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不能偿还债务或与债权人 达成展期等延缓偿还债务等协议、市场剧烈波动、公司股价大幅下滑或发生其他 27 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全部被强制平仓、 拍卖或质押状态无法解除,或者出现被冻结情形,将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的稳定造 成影响。” (二)南京捷登持有的江苏捷登股权被司法冻结,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 制权产生风险 陈东因向南京新苑借款 3,189.01 万元,汪敏提供 797.2526 万股股票质押担 保,汪敏和南京捷登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因陈东不能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南京新苑已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东归还借款本金,承担相应利息及仲裁损失费等费用,对汪 敏质押给南京新苑的宝馨科技的股票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要求担保人汪敏和 南京捷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冻结了担保人南京捷 登持有的江苏捷登的全部股权(3,500.00 万股,占江苏捷登 70%的股权),以保 障其权益。 南京捷登、实际控制人马伟已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南京捷登、 马伟对江苏捷登、宝馨科技的控制不受影响,具体如下: 1、江苏捷登股权被冻结不影响南京捷登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南京捷登持有的江苏捷登股份在被冻结期间,南京捷登能够继续正常行使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继续保持对江苏捷登、宝馨科技的控制。因此,股权冻结行为 本身对南京捷登的控制权和表决权等无实质性影响,不影响马伟对江苏捷登及宝 馨科技的控制,目前不存在实质性影响马伟作为宝馨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对江苏捷 登、宝馨科技控制的情形。 2、质押担保的股票价值基本能覆盖债务本金及利息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 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 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 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 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该案南京新苑起诉后 28 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根据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如果其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属 实,法院判决生效后,陈东未按期归还,南京新苑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汪 敏持有公司股票已依法与南京新苑办理了相关质押手续,属于较明确的财产线 索,南京新苑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汪敏质押的股票进行优先受偿。 南京新苑的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 3,189.01 万元、利息 432.97 万元及其他费 用,共计 3,621.98 万元(利息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其后的利息按照年 15% 的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及仲裁损失费 4.54 万元及该案的诉讼费。汪敏 以其持有的宝馨科技 797.2526 万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按照宝馨科技 2022 年 1 月 14 日收盘价 4.85 元/股计算,质押股票的价值为 3,866.68 万元,质押担保的 股票价值基本能覆盖南京新苑债务的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汪敏持有公司股票已依 法与南京新苑办理了相关质押手续,属于较明确的财产线索,南京新苑可以要求 法院判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汪敏质押的股票进行优先受偿,处置江苏 捷登股权的风险较小。 3、南京捷登及马伟出具承诺,不以南京捷登持有的江苏捷登股权履行保证 义务 南京捷登及其宝馨科技实际控制人马伟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 技有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承诺》,承诺如因陈东的上述债务需要南京捷登履行担 保义务,马伟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作为偿还来源,解除对股权的冻结,不以南京 捷登持有的江苏捷登的股权来承担担保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不失去对江苏捷登的 控制权。即使代偿,南京捷登仍可以通过向债务人追偿、让汪敏分担担保责任等 方式保障其权益。 南京新苑的债务总额有限,南京捷登及马伟有解决股权被冻结的实力。马伟 资产的情况详见本问题回复“四”之“(一)”之“(5)实际控制人有保持控 制权的能力”的相关回复。 汪敏所质押股票处置的便利性较强,且价值基本能覆盖陈东对南京新苑的债 务本息及费用;南京捷登及马伟已出具承诺并有实力解决股权被冻结。通过已制 定的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防范因江苏捷登股权被冻结对南京捷登、实际控制人 对江苏捷登、宝馨科技的控制权变动风险。 29 股票质押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较小,通过已制定 的应对措施的落实,可以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控股股东江苏捷登拟参与本次 非公开发行,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江苏捷登的直接持股比例将达到 26.90%,将 成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能更好的维持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南京捷登及马伟 已承诺避免南京捷登持有江苏捷登的股权被处置,有解除江苏捷登股权被冻结的 实力,通过实际控制人已制定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保障南京捷登、马伟对江苏 捷登、宝馨科技的控制权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相关风险已充分披露。 五、请说明本次适用定价发行的依据,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定价发行的实质障碍 (一)请说明本次适用定价发行的依据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定价发行条件,因此本 次发行适用定价发行。具体情况详见本问题回复“五”之“(二)是否存在不符 30 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定价 发行的实质障碍”之回复。 本次发行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1 月 28 日)为 定价基准日,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96 元/股。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 本次定价发行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为依据,满足 定价发行的相关条件。 (二)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的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定价发行的实质障碍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具体情 况如下: (1)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2021 年 1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确定发行对象为 江苏捷登,共 1 名特定对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 (2)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本次发行对象江苏捷登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江苏捷登直接持有公司 5.00%的股份,同时,陈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汪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 17.25%股份 31 的表决权委托给江苏捷登,江苏捷登合计控制公司 22.25%股份的表决权。其他 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江苏捷登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16,600.00 万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江苏捷登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93,701,71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6.90%, 合计控 制上 市公 司 40.17% 股份 的表决 权。 按照 江苏 捷登 直接 持有上 市公司 193,701,714 股股份计算,持股比例为 26.90%,江苏捷登仍将符合“通过认购本 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的认购资格。 (3)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江苏捷登出具承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次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符合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的风险,不构成本次定价发行的实质障碍。 六、中介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依据与过程 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陈东、汪敏与江苏捷登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 协议》及《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2、查阅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冻结的相关公告文件、股票质押 协议等; 3、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询南京捷登、 江苏捷登、靖江港口集团的信用情况等;取得了江苏捷登、南京捷登的《企业信 用报告》及债务情况的说明,靖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情况的说明; 4、取得了南京捷登、马伟、广讯有限出具的承诺,了解维持控制权稳定的 措施及其有效性; 32 5、取得了南京新苑的起诉状、南京捷登与南京新苑签署的提供担保的《协 议书》; 6、取得了陈东、汪敏的《个人信用报告》,与债务相关的诉讼文件; 7、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司公告等; 8、查阅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1、表决权委托不属于无条件不可撤销,不以本次发行作为条件;表决权委 托的委托期限与《关于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具有一致性; 2、质押给德邦证券的股票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再冻结,法院已发布开庭公 告,涉及诉讼;汪敏的 797.2526 万股、陈东的 32 万股股票已被提起诉讼或司法 冻结,相关质押的股票存在被司法强制处置的风险; 3、陈东、汪敏的债务存在风险敞口,存在因债务违约等被起诉、股权冻结 或平仓等情形;除南京新苑对南京捷登提起的诉讼外,江苏捷登及其股东不存在 其他债务违约情形;申请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措施切实可行;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 险披露充分; 5、本次定价发行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为依据; 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风险,不构成 本次定价发行的实质障碍。 问题五: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苏环行罚字〔2021〕05 第 074 号,申请人子公司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 限公司因违反大气生态环境、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 28 万 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处罚涉及事项及后续整改的具体情况,并对 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 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33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上述处罚涉及事项及后续整改的具体情况 (一)处罚事项 2021 年 12 月 20 日,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收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出 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行罚字[2021]05 第 074 号),因苏州宝馨智能 制造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 28 万元。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如下: “在装配车间建有多个焊接、打磨工位,现场正在进行打磨、焊接作业,未 按照环评要求配套使用废气治理设施;烘干房正在作业,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未 开启,活性炭更换不及时;危废贮存场所存放废污泥、废活性炭以及大量废包装 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废识别标志,存放的 2 个吨袋收集的废活性炭以及大量废 包装容器和现场危废管理台账记录不一致;一般固废场所存放大量含油墨、固化 剂的废包装容器。” (二)整改情况 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已完成整改,主要整改内容 如下: 1、装配车间焊接工位已购置安装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设备,打磨工位重新 调整,并已设置专门的打磨除尘工作台; 2、加强在用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所有环保设施指定专人负责巡检及 启停工作,定时更换活性炭; 3、重新梳理废弃物管理制度,加强危废及危废仓库管理,完善出入库台账 和危废识别标签; 4、加强对废弃物的规范化存贮,指定专人管理废弃物,产生的危险废弃物 由指定人员及时转移至危废仓库,严禁存放在一般固废区。 34 二、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一)《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有关规定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4 规定: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 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 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 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1)违 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 重的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 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 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 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 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35 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 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 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 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 算。” 据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 行为,处以罚款 18 万元、10 万元,合计 28 万元。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未被责令 停业、关闭,不属于上述规定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上述违法行为 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亦不构成严重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此外,经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 人员的访谈,苏州宝馨智能制造已缴清罚款并完成整改工作,苏州宝馨智能制造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综上,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处罚涉及事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形,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因此,对照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 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36 调查;(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 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4 规定:“对于主 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 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相关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原则上视为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 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第三十九条 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依据与过程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依据与过程 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及所涉罚款的缴款凭证、整改文件等;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访谈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有关对苏州宝馨 智能制造行政处罚的情况; 4、获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检索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的行政处 罚信息。 (二)核查意见 37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子公司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处罚涉及事项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 项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38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程守太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曾 真 ___________________ 周君怡 年 月 日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