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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馨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2022-08-31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宝馨科技    股票代码:002514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1                                                                          是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2                                                                          是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3                                                                          是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是

 6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是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7                                                                          是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是

 9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是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10                                                                         是
       选

       是否最近 12 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11                                                                         是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12                                                                         是
       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是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是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15                                                                          是
       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是
 16                                                                          是
       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
 17                                                                          是
       量的 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
 18                                                                          是
       职务、获授数量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
 19                                                                          是
       使权益的条件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10 年                是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是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

       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
                                                                             是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若分次实施

       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            是

       权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及其计

       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
                                                                             是
       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

       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

       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          是

       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

       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

       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          是

       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

       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

       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行使权

       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立条

       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
                                                                           是
       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公司业

       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上市
                                                                           是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是
       (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          是

       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是
       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是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
                                                                            是
       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

       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

       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是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于
 24                                                                         是
       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
 25                                                                       不适用
       不少于 3 家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是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个
 27                                                                         是
       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9                                                                         是
       50%

 3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31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是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 个月                               是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
 33                                                                         是
       期权总额的 50%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是否存在该事项
序号                              事项                                                    备注
                                                                     (是/否/不适用)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34                                                                         是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的
 35                                                                         是
       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
                                                                            是
       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权激励
                                                                            是
       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是
       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是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是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
                                                                            是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不适用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意
 36                                                                         是
       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7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是

 3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是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是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