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馨科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2022-08-31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宝馨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划”或“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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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
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
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公司系苏州宝馨科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201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苏州宝馨科技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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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581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
行不超过 1,700 万股新股。2010 年 11 月 3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386
号”文审核同意,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宝馨科技”,股票
代码为“002514”。
3、公司根据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关于核准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31 号)核准,向特定对象江苏捷登智能制造科
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00.00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已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55,403.4264 万股增加至 72,003.4264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 55,403.4264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72,003.4264 万元人民币。
4、公 司 现 持 有 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731789543G 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亚审【2020】539 号、苏亚审
【2021】758 号和苏亚审【2022】678 号《审计报告》和苏亚鉴【2022】18 号《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
公开目录”(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交所“监管信息公开”之
“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http://www.szse.cn/disclosure/supervision/)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宝馨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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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宝馨科技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
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2 年 8 月 30 日,宝馨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授予、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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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激励计划的处理,附则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
体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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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01 人,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2)公司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本所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
八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1)股票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
1,417.1334 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72,003.4264 万股的
1.97%。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117.1334 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
公司股本总额 72,003.4264 万股的 1.5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78.83%;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300.0000 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72,003.4264 万股的 0.4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9.29%。
(2)限制性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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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38.0194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72,003.4264 万股的 0.19%。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
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激励计划设置
预留权益,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分配情况
(1)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职务
量(万份) 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
1,117.1334 71.8343 1.5515
(98 人)
预留 300.0000 19.2907 0.4166
合计 1,417.1334 91.1205 1.9681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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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
姓名 职务 日公司股本总额比
票数量(万股) 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例(%)
左越 副董事长、总裁 105.0000 6.7517 0.1458
朱婷 财务总监 15.0000 0.9645 0.0208
董事、副总裁、董
罗旭 15.0000 0.9645 0.0208
事会秘书
核心骨干员工(1 人) 3.0194 0.1942 0.0042
合计 138.0194 8.8750 0.191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已明确列明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职务,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
排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
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
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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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的相关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7、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归属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
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8、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9、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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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0、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相关争议或纠纷的
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
第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
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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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宝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董事左越、罗旭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左越、罗旭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
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宝馨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相关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宝馨科技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宝馨科技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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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本议案须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
时,独立董事尚需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宝馨科技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上述第(二)部
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出具的说明等资料,本激励计划的对象包括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议、 公 司 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 国证监会“期货证券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
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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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江苏宝
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必要
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
《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贷款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指定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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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
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监事会发
表监事会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宝馨科技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
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包括董事,关联董事左越、罗旭已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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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为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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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汪小青 赵菲
经办律师:
王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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