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对回购股份用途的确定。 独立董事:傅坚政、徐杰震、夏祖兴 201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