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火腿: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15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
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 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 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 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条 证券部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
信息,并如实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
项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1.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4.违规对外担保;
5.承诺未按期履行;
6.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
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
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
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
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的
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工
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
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证券部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
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
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
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
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七条 证券部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
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证券部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工作结束
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存时间至少
两年。
第四十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
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投资者来访接
待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