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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字火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15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
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
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
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六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按照上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
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
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
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
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三十四
条和第三十五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三十
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
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等事项时,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已按照上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在特殊情况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安排公司在非交易日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
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者变动幅度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公司应
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失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
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
决 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下列事项:

    (一)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适用于公司主
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适用于债权人申
请情形);

    (三)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说明及风险提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
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后,及时公告。

                      第四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
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
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第五十七条 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
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
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2 元。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
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
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
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
额)/下限金额]应不超过 50%,鼓励不超过 30%。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
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
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者低于原
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
金额相比变动达到 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
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十条 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对其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当同
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及第三季度(7 月
1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
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
响程度。

    第六十三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
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
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
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
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1.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4.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部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5.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
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
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
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六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公司总裁、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
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七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
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

       5.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6.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
息。

       (三)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
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
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十五条 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监督情况。

    第九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六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指引对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部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