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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2-10-14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2022-063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年 3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
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公司开展的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存在期货交易发生重大损失未及时披露、公司收到大额员工赔偿未及时披露、
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三季报披露不准确、超额保证金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等问
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
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施延军、吴月肖、王启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
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整改措施:

    为了更好地落实决定书的相关要求,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制定了
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如下: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切实加强学习,提高
风险和规范意识;切实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切实完善内控制度,强化
落实;加强团队力量,优化岗位人选;暂停期货套保业务,需重新审议通过后方
可开展;对超额保证金补充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上述整改事项基本已完成。

    此外,公司将持续努力抓好以下重点:

    ①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刻反思,进一步划分职责、明确责任,努力提升公

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重视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实施,保障公司规
范运作及可持续发展。

    ②公司将组织证券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针对决定书发现的问题、前述整改措施和公司实际情况,
明确各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强化信息披露相
关制度的执行力,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③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内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重视各专业岗位的人

员配置、团队建设,加强各岗位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内控制度
的培训,开展重点专题、精华文章、事件案例的学习交流,通过各种形式手段,
提升业务能力、工作水平、信息沟通,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内部治理、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

    ④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强化内审部人员力量,扩大内审人员对公司各

项工作的知情度,提高内部审计频次,要求内审部建立工作计划,切实开展工作,
提交内审报告,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发挥内审作用。

    ⑤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监管要点,规范公司

信息披露等,对于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并认
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 138 号

    2017 年 8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中小板监管函【2017】
第 138 号”《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
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该问题的再次发生,具体如下:

    2017 年 4 月,公司子公司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使用 1 亿元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基金产品,投资收益为亏损 32.93 万元。公司对上述风险投资未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对外披露上述事项。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本年度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对公司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 2017 年第一季度合并
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的相关财务数据。其中,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 3,439.85 万元调整至 1,469.14
万元,减少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为 134.14%。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2.1 条、第 2.5 条的规定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 7.1.5 条和 7.1.10 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以上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
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成立专项整改
小组,积极落实各项整改要求,具体为:

    ①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基础会计核算水平,提升会计信息

质量,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落实责任制,
确保定期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对于未经审计的数据,本着谨慎性原则慎重
披露。加强公司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时与业务部门取得充分沟通,清晰准确反映业务实质,以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②加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信息的审核,提高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进行
审核的要求,责成内部审计重点审查业绩预测的依据和合理性,重点关注影响业
绩预测准确性的重要事项,提升对财务信息的审计效果。

    ③加强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联系,对于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事项提前与审计

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以提高业绩预测的准确性。

    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进一步增强内部规范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项。在
未来日常经营中,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和指导下,继续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加
强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70 号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公司部监管函〔2022〕
第 70 号”《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该问题的再
次发生,具体如下:

    “2021 年 1 月,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 5,000 万元额度内开展生猪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议案。2021 年 9 月,你公司期货账户累计投入资金 7,000 万元,超
过前述额度。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你公司期货账户累计实际亏损 5,510.53
万元,占 2020 年净利润的 92.92%。2021 年 9 月 29 日和 9 月 30 日,你公司收到
期货交易员 5,510.53 万元赔偿款。你公司未就超额投入期货账户的保证金履行审
议程序和临时披露义务,且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才对外披露前述期货交易重大
损失和收到大额赔偿的情况,并对你公司 2021 年三季报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11.11.3 条、11.1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1.8 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自收到前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后积极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前所述,相关的问
题均已整改完毕。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 1 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
查。2022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
字[2022]15 号)。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8 号),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此外,公司收到
大额赔偿款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浙江证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二、对施延军、王启辉、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20 万元罚款。

    整改措施:

    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和以上有关董事、高管
及时缴纳罚款,并自收到前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后积极整改,相关问题均已整改完毕。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
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除上述监管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所述不
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