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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恺英网络:2018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2019-06-22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9-090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因工作人员疏忽,
导致《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部分数据及表述存在错误。现更正如下:


       一、《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更正内容:


       (一)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四、资产及负债状况分析-3、截至报告
期末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


       更正前: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438,219.87                    因游戏诉讼被法院冻结

货币资金                     1,200,000.00                  因合同纠纷诉讼被法院冻结

固定资产                     59,724.67                     贷款购车抵押

合计                         1,697,944.54



       更正后: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10,438,219.87   详见“十四、2、或有事项(9)(13)”

货币资金                1,200,000.00   详见“十四、2、或有事项(11)”

固定资产                   59,724.67   汽车贷款



                                            1
合计                  11,697,944.54




       (二)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货币资金


       更正前:
       2. 期末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款项 1,638,219.87 元,详见六、
(四十六)。

       更正后:
       2. 期末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对使用有限制款项 11,638,219.87 元,详见
七、(51)。


       (三)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5、商誉


       更正前: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采用收益法预测现金流量
现值;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方法的主要假设:预计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未来 5 年经营计划完成后,其未来现金流量将保持 5 年经营计划期末水平持
续经营下去,稳定增长率为 5%,折现率为 15.45%。经预测显示资产组的可收回
金额 282,666.45 万元小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1,582.09
万元及商誉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293,222.84 万元之
和。本期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8,618.32 万元。
       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采用收益法预测现金流量
现值;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方法的主要假设:预计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未来 5 年经营计划完成后,其未来现金流量将保持 5 年经营计划期末水平持
续经营下去,折现率为 15.37%。经预测显示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153,777.77 万
元大于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834.79 万元及商誉账面价
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136,397.35 万元之和。本期浙江九翎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誉不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更正后:


                                       2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采用收益法预测现金流量
现值;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方法的主要假设:预计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未来 5 年经营计划完成后,其未来现金流量将保持 5 年经营计划期末水平持
续经营下去,稳定增长率为 5%,折现率为 15.33%。经预测显示资产组的可收
回金额 282,666.45 万元小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1,582.09 万元及商誉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293,222.84
万元之和。本期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8,618.32
万元。
   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采用收益法预测现金流量
现值;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方法的主要假设:预计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未来 5 年经营计划完成后,其未来现金流量将保持 5 年经营计划期末水平持
续经营下去,折现率为 15.30%。经预测显示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142,018.79 万
元大于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834.79 万元及商誉账面价
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136,397.35 万元之和。本期浙江九翎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誉不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51、所有权或使用
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更正前:

                                                                 单位:元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438,219.87 详见"十二、(二)或有事项(9)"

    固定资产               59,724.67 汽车贷款

    货币资金            1,200,000.00 详见"十二、(二)或有事项(11)"

    合计                1,697,944.54                  --




                                       3
    更正后:

                                                                      单位: 元

          项目      期末账面价值                    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             10,438,219.87 详见"十四、2、或有事项(9)(13)"

   固定资产                59,724.67 汽车贷款

   货币资金              1,200,000.00 详见"十四、2、或有事项(11)"

   合计                 11,697,944.54                  --




    (五)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十四、承诺及或有
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更正前:
    (13)深圳腾讯诉恺英、联想调频、神奇工场等 DNF 商标侵权案,案号为
(2018)京 0108 民初 21467 号。本案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奇
工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恺英立即停上侵犯原告第 1087754
号、第 1087795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阿拉德之怒》游戏
计算机软件中,以及在《阿拉徳之怒》游戏发布、推广、提供下载、运营等过
程中使用该标识;二、判令联想调频、神奇工场立即停止在联想“乐商店”APP
上提供《阿拉德之怒》的推广、下载、安装、运营等过程中使用该标识;三、
判令全体被告连带賠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 4,000.00 万元;四、
判令全体被告连续一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域名为 ald.xy. com)、“恺
英网络”官网(域名为 kingnet. com)的首页显著位置,在《中国证券报》、《法
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判令全体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恺英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收到北京海淀法院寄
送的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恺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后再次提起上诉,该上诉最终仍被驳回。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20 日就本
案进行了多次证据交换。2019 年 1 月 7 日,本案进行最后一次证据交换并进行


                                        4
正式庭审。截至审计报告日,本案处于等待一审判决结果当中。本公司管理层
讨论后参考行业内同类案件赔偿金额,计提 300.00 万元预计负债。
    更正后:
    (13)深圳腾讯诉恺英、联想调频、神奇工场等 DNF 商标侵权案,案号为
(2018)京 0108 民初 21467 号。本案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为: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奇
工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诉请为:一、判令恺英立即停上侵犯原告第 1087754
号、第 1087795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阿拉德之怒》游戏
计算机软件中,以及在《阿拉徳之怒》游戏发布、推广、提供下载、运营等过
程中使用该标识;二、判令联想调频、神奇工场立即停止在联想“乐商店”APP
上提供《阿拉德之怒》的推广、下载、安装、运营等过程中使用该标识;三、
判令全体被告连带賠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 4,000.00 万元;四、
判令全体被告连续一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域名为 ald.xy. com)、“恺
英网络”官网(域名为 kingnet. com)的首页显著位置,在《中国证券报》、《法
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判令全体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8 年 5 月 17 日,根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
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 0108 民
初 2146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000 万元。恺英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收到北京海淀法院寄送的本案起诉状及相
关材料。恺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再次提起上诉,该
上诉最终仍被驳回。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20 日就本案进行了多次证据交
换。2019 年 1 月 7 日,本案进行最后一次证据交换并进行正式庭审。截至审计
报告日,本案处于等待一审判决结果当中。本公司管理层讨论后参考行业内同
类案件赔偿金额,计提 300.00 万元预计负债。


    二、本次更正的影响
    除上述更正外,原报告披露的其他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18 年年度报告》
全文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上述更正是因为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对公司 2018 年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5
果未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层已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自查整改,
今后公司将不断提升信息披露工作质量,避免出现类似的工作失误。就本次因
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年度报告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深
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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