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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恺英网络: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19-159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53)。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31 日 09:15-15:00。
    3、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3号楼3楼公司会
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锋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未出席股东大会。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沈军先生主持召开。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名,代表股份总数
为881,408,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84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879,607,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900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800,7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0.083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股份总数
3,745,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4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1,405,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99.9997%;反 对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0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742,93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27%;弃权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8,007,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99.6141%;反对3,350,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801%;弃权5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
0.00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6%;反对3,350,2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9.4389%;弃权5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35%。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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