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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恺英网络: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2020-02-28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021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概述
    1、2016 年 10 月 25 日,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即娱美德娱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或“申请执行人”)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欢游”或“被执行人”)签署《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传奇
移动游戏授权许可协议》(以下合称“《许可协议》”)。根据《许可协议》,
娱美德授权浙江欢游于中国大陆使用其与第三方共同拥有的“Legend of MIR”
及“Legend of MIR 2”知识产权(以下合称“传奇知识产权”)分别应用于网
页游戏和移动游戏中,浙江欢游应支付娱美德最低保证金合计 500 亿韩元(根据
2016 年 10 月 25 日人民币对韩元汇率,折合人民币约 2.98 亿元),详见本公司
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传奇移动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85)、《关于签订传奇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6-086)。
    2、2017 年 2 月 25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全资二级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24),浙江欢游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送达的《仲裁
通知书》(编号:22593/PTA)。根据《仲裁通知书》,娱美德认为浙江欢游未
能根据《许可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其仲裁请求包括浙江欢游向
娱美德支付最低保证金合计 500 亿韩元(根据 2016 年 10 月 25 日人民币对韩元
汇率,折合人民币约 2.98 亿元)。
    3、2018 年 11 月 20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6)。ChuanQi IP Co., Ltd.(即“株式会社传奇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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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传奇 IP”,代表娱美德)、浙江欢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12 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递交各自的听证后陈述,其中:(1)浙江
欢游主张(其中包含):解除《许可协议》,传奇 IP 向浙江欢游赔偿不低于人
民币 331,700,000 元损失及其利息;(2)传奇 IP 主张(其中包含):《许可协
议》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解除,浙江欢游向传奇 IP 支付包含最低保证金及/
或损失在内的月度分成款合计人民币 1,483,500,966 元。
    4、2019 年 5 月 25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5)。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就本次仲裁
做出终局裁决。
    5、2019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1),浙江欢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
京四中院”)关于申请人株式会社传奇 IP 与被申请人浙江欢游申请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应诉通知书。
    6、 2019 年 9 月 18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1),浙江欢游收到北京四中院关于申请人传奇 IP 与被申
请人浙江欢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7、 2019 年 11 月 2 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3),浙江欢游收到北京四中院关于申请人传奇 IP 与被申
请人浙江欢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
京 04 执 172 号)。同时,传奇 IP 向北京四中院提交《执行异议书》,申请追加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
    近日,公司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北京四中院对浙江欢游作出《限制
消费令》(案号(2019)京 04 执 172 号),认为浙江欢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
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浙江欢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北京四中院
作出《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京 04 执 172 号之一),在执行过程中冻结
浙江欢游及其分公司银行账号,并扣划其中存款共计人民币 457,289.04 元,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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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执行费 6,659.44 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450,629.6 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
供执行的财产,经北京四中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
人对北京四中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故未能执行的标的额
为 481,127,363.73 元。裁定终结(2019)京 04 执 172 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
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截至本公告日,浙江欢游尚未收到北京四中院的《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
定书》。
    2020 年 2 月 27 日,浙江欢游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撤销<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提出,浙江欢游已严格按照法院要求据实进行财产申报,如实告知申请人财产状
况,未能全部履行执行标的是因客观上无履行能力,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
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适用情形。浙江欢游在股东足额出资,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情
况下,法院不应对申请人过度执行。故申请法院撤销《限制消费令》。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对 2018 年年报问询函剩余问题的回复公告》、《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19-082、2019-083),2019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2019-105),和 2019 年 8 月 27 日披露的《2019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
项第八、诉讼事项与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1)
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浙江欢游系本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
任,本公司以出资额为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本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且已经实缴到位。本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净利润影响为-2,500 万元。
    浙江欢游的财产冻结扣划事项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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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9)京 04 执 172 号】;
    2、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 04 执 172 号之一】;
    3、浙江欢游《撤销<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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