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恺英网络: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33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
                       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网络”或者“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黄燕和
张敬(以下简称“四被告”)就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
翎”)股权转让事项存在纠纷,上海恺英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和 2020 年 8
月 12 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四被告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本案的律师费、诉
讼费和保全费等,上海恺英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收到上海一中院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和 2020 年 8 月 13 日作出的关于上海恺英诉周瑜、李思韵股权转让纠
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 01 民初 199 号]和上海恺英诉黄燕、张敬
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沪 01 民初 206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7)。
    鉴于周瑜、李思韵希望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
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审慎考虑后,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恺英
与周瑜、李思韵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议案》。重庆国恒诉讼保
全担保有限公司将对调解方案下周瑜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作为第三
人加入该案。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调解下,上海恺英与周瑜、李思韵、重庆国恒
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签署《调解笔录》,该笔录中各方认可并确认上述董事会
已经审议通过的调解方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浙
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及变更浙江九翎原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119)。
    2020 年 9 月 17 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
沪 01 民初 199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重大
诉讼及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方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黄燕、张敬表示希望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与上海恺英达成调解,
且周瑜同意对黄燕、张敬的相关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各方(上海恺英、周
瑜、黄燕、张敬)秉承友好协商的精神,就黄燕、张敬与上海恺英之间就浙江九
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达成调解方案,该方案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恺英与黄燕、张敬就浙江九翎业绩补偿纠纷案调解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31)等公告。相关议案审议通过后,因周瑜自
愿加入被告黄燕、张敬与上海恺英的债务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海恺英申请
追加周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燕向原告
支付赔偿款 152,388,812.9 元;2、判令被告张敬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68,603,790.93 元;3、判令被告周瑜、黄燕、张敬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共
同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周瑜、黄燕、张敬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2020 年 10 月 10 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
沪 01 民初 206 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与公司前期审议通过的调解方案相比
没有实质性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燕、张敬、周瑜共同确认,被
告黄燕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 152,388,812.9 元,被告
张敬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 68,603,790.93 元;在上述
两项赔偿款范围内,被告黄燕、张敬、周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黄燕、张敬、周瑜共同确认,案
外人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分红款中被告黄燕所持股权对应分红款
9,120,254.70 元,用于抵偿被告黄燕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原告上海恺英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权对应分红款 133,521,259.54 元中的 32,698,612.76 元用
于抵偿被告张敬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
    3、被告周瑜基于《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承诺》已向原
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金 300 万元用于抵偿被告张敬的上述
第一项赔偿款;
    4、被告周瑜为履行《关于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
协议》已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 4,000 万元中,32,905,178.17
元用于抵偿被告张敬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7,094,821.83 元用于抵偿被告黄燕
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至此,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张敬
《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责任;
    5、被告周瑜应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
付 2,000 万元,用于抵偿被告黄燕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
    6、被告周瑜应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前将其持有的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30,889,078 股股票(股票代码 002517.SZ)处分所得全部价款用于抵偿被告黄燕
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剩余部分;若股票处分所得款项小于 106,239,358.31 元,
被告周瑜应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前补足差额;股票处分所得款项不足以抵偿被告
黄燕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剩余部分,被告周瑜、黄燕应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前向
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被告黄燕上述第一项赔偿款的剩余部
分;
    7、如被告黄燕、张敬、周瑜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应按照应
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
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对被告黄燕、张敬、周瑜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所有剩余未付款项;
    8、本案案件受理费 286,690.76 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费 229,352.6
元;其中,被告黄燕承担 500,000 元,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16,043.36 元。在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被告黄燕应将其承担的诉讼
费 500,000 元向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9、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
露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八、诉讼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
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海恺英与黄燕、张敬、周瑜在上海一中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有助于
解决上海恺英与黄燕、张敬之间的纠纷,预计会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维
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 民初 206 号]。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