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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恺英网络: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1-05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恺英网络          公告编号:2020-145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2 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腾
讯公司”)就“阿拉德之怒”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包括恺英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恺英”)在内的四被告(i)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宣传《阿拉德之怒》手机
游戏、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享有的著作权,(ii)立即停
止不正当竞争行为,(iii)连续 1 个月在《阿拉德之怒》游戏官网等媒体首页
显著位置刊登声明,(iv)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5,000
万元案号[(2017)湘 01 民初 4883 号];同月,原告向长沙中院申请行为保全,
长沙中院作出诉中禁令的裁定,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向长沙中院就诉中禁令的裁
定提出复议被驳回。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08),上海恺英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通知书[(2018)湘 01 执保
216 号],通知上海恺英等相关被告:立即停止自己或授权他人或通过第三方平
台提供《阿拉德之怒》手机游戏的下载、安装、宣传及运营行为,效力维持至本
案判决生效日止,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用户提供退费等服务。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74),上海恺英收到长沙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 01
民初 4883 号]。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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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2019-110),上海恺英于一审判决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
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受理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挚娜”)、上海恺英、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上士”)
与被上诉人腾讯公司、原审被告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七
丽”)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恺英收到了湖南省高院送达的
案号[(2019)湘知民终 267 号]的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
通知书。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119),湖南省高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挚娜、上海恺英、
浙江上士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人民币总计 5,000 万元或等值财产。其
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上士的资金或财产以 500 万元为限。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海恺英于近日收到湖南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湘知民终
267 号],上海恺英、上海挚娜、浙江上士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经湖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 01 民初 4883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2、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 01 民初 4883 号民事判决第
六项;
    3、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 01 民初 4883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为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人民币 3000 万
元;
    4、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 01 民初 4883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为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金额中的 300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5、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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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保全费 30 元,共计 291830 元,由上海挚
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60000 元,浙江上
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098 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116732 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296800 元,
由上海挚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60272
元,浙江上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7808 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
司负担 11872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八、诉讼事项与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
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停止运营《阿拉德之怒》游戏,并将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内容。《阿拉
德之怒》游戏非公司核心产品,该游戏的停止运营不会对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产
生影响。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与相关被告方签订的责任分担协议,根据协议
公司按承担比例 70%计提了预计负债 3,500 万元,由于本次湖南省高院的判决较
长沙中院的判决降低了赔偿金额,公司将根据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结果转回相
应的预计负债约 1,378 万元,故将对公司净利润和现金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知民终 267 号]。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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