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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恺英网络:恺英网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结合《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有权审核的机构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有权审核的机构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该机构书面说明,并经该机构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镇、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不得使用
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具体为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财务类强
制退市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安排,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
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
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
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告;
    2、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
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批准;
    5、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
    6、事后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事
前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
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
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
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
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批准;
    (四)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
    (五)事后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事前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监管部门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向监管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并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并置备于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四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公司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包括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部门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财
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