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胜景山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0-11-29  

						6-1-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胜景山河”)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对其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又根据中国证监会100643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已出具了《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6-1-2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审国际”)于2010年7月18日出具的“中审国际 审字【2010】第01020072号”《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1-6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审计的发行人近三年又一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申报财务报告”)最新的会计信息,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止(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最新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出具《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重复披露。

    本所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基于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6-1-3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应将涉及引用的相关文件送交本所审阅确认后再报送或发出。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另有说明外,《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均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编报规则第12号》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下:

    一、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实质条件(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三)

    经核查,发行人在此期间与上市的实质条件中的有关事项发生如下变化: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中审国际为发行人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止期限变更

    根据中审国际出具的中审国际鉴字【2010】第01020146号《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记载,发行人于201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2、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

    根据《审计报告》、中审国际出具的中审国际鉴字【2010】第01020145号《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2010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7,502,045.59元、23,152,274.45元、27,329,129.16元、22,778,267.03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呈较高速增长态势;发行人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率为47.4%。6-1-4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首发办法》规定的条件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所述,发行人依法纳税,所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1-6月所得税税收优惠所占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09%、10.62%、9.42%,其所占的比例较小,故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八)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6,853,327.32元、122,420,595.88 元、159,275,200.94元和101,031,868.77元,分别占当年总收入或半年总收入比例的99.9%、99.7%、99.8%、99.9%。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三、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

    在此期间新发生如下关联交易:

    2010年4月7日,姚胜、黄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姚胜和黄艳为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签订的2010年开支借字第04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根据主合同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自提前到期日次日起两年。6-1-5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此期间新发生如下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发行人在此期间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以下商标注册证书: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使用期限 他项权利

    1

    胜景山河

    6774543

    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

    2010-4-14至2020-4-13

    无

    2

    胜景山河

    6774544

    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

    2010-4-14至2020-4-13

    无

    3

    胜景山河

    6774546

    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奶油(奶制品);牛奶;乳酒(牛奶饮料);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奶粉。

    2010-3-28至2020-3-27

    无6-1-6

    序号 注册人 商标 注册号 核定使用商品 使用期限 他项权利

    4

    胜景山河

    6774547

    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仓库建筑和修理;工厂建设;商业摊位及商品的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

    2010-4-28至2020-4-27

    无

    5

    胜景山河

    6774548

    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公寓出租;住所(公寓);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农场出租;商品房销售

    2010-4-28至2020-4-27

    无

    6

    胜景山河

    6774551

    第33类: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黄酒;料酒

    2010-4-14至2020-4-13

    无

    (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为用于生产黄酒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根据《审计报告》,截止2010年6月30日,该等设备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3,312,318.57元。

    五、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一)6-1-7

    经核查,发行人在此期间重大债权债务发生如下变化:

    (一)重大合同

    1、 借款合同

    (1)原《律师工作报告》中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①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签订编号为43069901-2009[岳营]字00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年利率为5.31%。

    ②2009年8月24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签订编号为43069901-2009[岳营]字00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2,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年利率为5.31%。

    ③2009年8月12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签订编号为43069901-2009[岳营]字004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借款6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年利率为6.1065%

    经核查,上述借款发行人在合同到期前均将贷款偿还给各债权银行。

    (2)期间新发生的借款事项

    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新发生的商业银行借款情况如下:

    2010年4月9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10年开支借字第042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4月起至2011年4月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0%。

    2、 采购合同

    在此期间发行人与供应商签署的较大金额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2010年6月,发行人与长兴宏涛陶业有限公司签署《25Kg酒坛销售合同》。6-1-8

    该合同约定:发行人向长兴宏涛陶业有限公司采购25Kg酒坛,合同总价为816万元,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发生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借款及采购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其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3,757,667.99元;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为7,543,921.43元。

    2、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财务部提供的其他应收款明细清单及说明,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单位及其形成原因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形成原因

    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50,000.00

    上市保荐费

    2

    晏玉齐

    120,000.00

    往来款

    3

    李叶

    106,679.90

    往来款

    4

    佘水果

    84,488.00

    工程款

    5

    岳阳市汴河街旅游文化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50,000.00

    押金

    3、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财务部提供的其他应付款明细清单及说明,2010年6月30日止,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单位及其形成原因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形成原因

    1

    开发区财政局

    4,000,000.00

    土地款

    2

    湖南省财政厅

    500,000.00

    往来款

    3

    博美广告

    446,661.00

    广告款

    3

    银星广告装璜公司

    353,485.75

    广告款

    5

    甘美援

    220,000.00

    驰名商标代理费

    本所律师认为,6-1-9

    1、根据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和发行人财务部提供的说明,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

    2、发行人上述截至2010年6月30日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下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三)

    在此期间,2010年6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发行人的章程和章程(草案)作出如下修改:

    将《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内容合并调整为第十七条,后续条款依次调整次序。变更为:“第十七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4500万股,成立时由姚胜、蒋学如、陈正武、余凤庭、彭芳、刘金龙、刘金龙、刘屏亚、孔令科、段美华、马炜峰、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时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分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十四个发起人全部认购。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1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100万股”

    将《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第十八条变更为“公司整体变更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4500万股,成立时由姚胜、蒋学如、陈正武、余凤庭、彭芳、刘金龙、刘金龙、刘屏亚、孔令科、段美华、马炜峰、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利时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分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十四个发起人全部认购。”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的章程及章程(草案)的修订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四)6-1-10

    根据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期间内发行人新召开了二次股东大会,四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提案、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税务(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六)

    (一)发行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1、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发行人于2008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发行人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此期间新增加政府补贴及奖励共3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1)据岳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表彰2008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通知》,发行人于2010年3月行人收到岳阳市开发区管委会2008年度先进集体奖励款1万元。

    (2)2009年7月15日,岳阳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度名牌奖励奖金发放通知》(岳经开财企指[2010]1号),发行人于2010年6月22日收到岳阳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发放的名牌产品奖励奖金2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政策、奖励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依法纳税

    1、2010年7月15日,岳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分局出具证明,发行人近6-1-11

    三年来依法纳税,无税收方面行政处罚记录。”

    2、2010年7月15日,岳阳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来依法纳税,没有违反有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3、中审国际于2010年7月18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中审国际鉴字【2010】第01020147号《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意见》。该意见记载:“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已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胜景山河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1月至6月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七)

    (一)发行人遵守环境保护法

    1、岳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证明》。该证明称: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能依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亦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2、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7月21日出具《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湘环函[2010]261号),认为:“该公司在生产运行管理中均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和群众投诉,没有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生产和经营符合环境核查基本要求,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该公司上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6-1-12

    十、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

    (一)发行人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

    原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4月29日出具《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景山河黄酒基地项目的备案通知》(岳发改投备[2008]08号)的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

    2010年7月12日,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出具《关于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酒基地备案项目延期的通知》(岳发改审[2010]76号)。该通知称:同意黄酒基地项目从2010年4月29日延期到2012年4月29日,其他事项仍按(岳发改投备[2008]08号)文件执行,本通知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2年。

    十一、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

    对于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我们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我们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案件是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或对本次发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我们查阅了发行人的申报财务报告,该等财务报告说明截至2010年6月30日,发行人无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等或有事项。

    3、本所对发行人工商、税务、土地、质量监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该等主管部门出具了有关书面证明文件:

    (1)2010年7月15日,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该证明称: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能够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按时参加企业年检,我局未发现其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2)2010年7月15日,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该证明称: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6-1-13

    法》的规,我局未发现其在经营活动中有涉及土地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未受到过我局的行政处罚。

    (3)2010年7月15日,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证明》,该证明称: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能够严格遵守标准化、计量、质量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至今未发现公司存在任何重大违规行为,我局亦未对其进行过任何处罚,本局亦未收到过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的投诉。

    (4)2010年7月15日,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该证明称: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我局的处罚。

    (5)岳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来完全遵守国家产商品质量检验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相关该检项目都进行了检验,至今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亦未对其进行过任何行政处罚。

    (6)岳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来完能够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相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7)岳阳市计量测试检定所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来完全遵守国家《计量法》,对相关检项目都进行了检定,至今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任何计量违法行为,亦未对其进行过任何行政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壹份由发行人呈报中国证监会,肆份交发行人,壹份由本所留存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