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金财互联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黎玫玫、潘希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 公 司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 、 公 司 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收到持股 3%以上股东临时提案的提 示性公告》、《关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对 临时提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的相关事项予以 公告,临时提案的增加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新增议案《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股东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提请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在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 时 00 分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 开发区南翔西路 333 号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力先生主 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 279,442,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629%。 4、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40,01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2618%。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79,442,6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629%。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40,010 股。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 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1、公司股东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提请公司董事 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议程中增加新提案《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截至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上述提案之日,其持有公司 89,218,191 股 股 份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1.45% ; 与 此 同 时 , 股 东 徐 正 军 将 其 所 持 公 司 116,026,65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上海湾区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行使。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 计为 205,244,8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4%。 2、经验证,股东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新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81,482,7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1247%。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3、6、8、9、10、11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票单独计票;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案 12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15,0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15,0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15,0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 表)》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15,0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15,0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15,0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1,482,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黎玫玫 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