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2019-04-3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
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林州重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2019]京会兴审字第 13000170 号),我们认真阅读了
公司《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审
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予以理解,我们认为:公司财务报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同意审计机构出具
的审计报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特此说明。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