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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林重: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0-12-15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沟
通与交流,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
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
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公
司的了解和支持,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整体利
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严格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
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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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
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六)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
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接
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除本办法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
不参与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
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三
十日内不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
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
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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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更
多的投资者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
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特定
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
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
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 1
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 1 名)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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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
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
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
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说
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根据公开说明会上发布或者拟发布的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相应披露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需及时进行复核,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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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防止投资者关系管理突发事件发生。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特定对象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须知会公司。公司须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及时发出
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 4),并将该表及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不得通过
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需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
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
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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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需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做好会议记录,并
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适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公司要加强对相关网站、博客、
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
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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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办法
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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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向公
司证券部电话预约。
    办公电话是:0372-3263566、0372-3263686;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信箱:lzzj002535@126.com;
    传真:0372-3263566;
    联系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邮编:
456561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二、预约登记程序
    预约登记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
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安排
    时间:9:00-11:00;14:00-17:00。
    四、其他来访客人如需要酒店预定等协助,可与公司证券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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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是()

    来访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接待   否()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类型


接待时间和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希望陪同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 3:
                                      承诺书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附件 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