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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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规范行使公司股东大会职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开依照《公司章程》之规定执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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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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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提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
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
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
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会议登记及签到
第十四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或传真的方式进行。股东出席股东大
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行使何种表决权
的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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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八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未登
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需提交本规
则规定的相关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议题及提案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所提出的
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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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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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议 事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
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出股东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
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股东的
发言权。如果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
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发
言次数。
第二十九条 股东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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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
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作必要的解释: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三十二条 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立即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或网络投票表决。对表决
不得附加条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出提案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
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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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
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投票表决应实施监票制度,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而后
向大会主席报告收回票数及表决的结果。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否
通过。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七)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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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
(八) 股权激励计划
(九)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十)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对本条(七)款的表决,关联股东无表决权。
第八章 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
总股份的比例;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七)每一表决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八)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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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十)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
录员签名,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最低保管期限
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会议签到薄、出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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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汇总表、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九章 会场纪律
第四十三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
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1、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4、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通过警卫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