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
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对外担
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并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
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仅限于申请理由、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
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证明;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行业前景、项目情况、信用情况、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
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本办
法中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
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的,无论金额
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和董事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和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担
保事项。
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时,应当
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做出决议。公司
在十二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和反
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银行出具的
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
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
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
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
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
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
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
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
时报告财务部。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
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当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
生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
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
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
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七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擅自承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触犯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