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4-03-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二〇一四年三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申报时间                 2014 年 3 月 20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胡连生、张建军

联系电话                             010-58067809



                                      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42
注册资本                 20,04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奥宇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延炜

实际控制人               吴延炜

联系人                   王秀格

联系电话                 010-6127194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1 年 1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1 年 1 月 2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证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

1、说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          (一)尽职推荐工作
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海通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
                                  中化岩土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有关工作,具
                                  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中化岩土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各方
                                  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接受中化
                                  岩土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
                                  推荐文件。

                                       (二)发行审核阶段


                                       2
    海通证券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中化岩土及其它中介
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
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
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中化岩土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督
导中化岩土控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2.督导中化岩土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制定、执行并对外披露了现金分红
制度。

    3.督导中化岩土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
金,持续关注中化岩土募集资金的使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对中化岩土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
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
式提交给中化岩土,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6.对公共传媒关于中化岩土的各类报道
进行了关注,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


   3
2、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在保荐机构对中化岩土履行保荐工作职
                                责期间,中化岩土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
                                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中化岩土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
                                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
                                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化岩土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
                                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
                                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
                                中化岩土的各部门配合海通证券的工作,保
                                证了海通证券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1)尽职推荐阶段
荐工作的情况                        参与中化岩土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工
                                作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集团(杭州)
                                事务所、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持续督导阶段

                                    参与中化岩土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持
                                续督导工作的中介机构包括:国浩律师集团
                                (杭州)事务所、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期
                                间,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
                                规定对公司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财务
                                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对中化岩土董事会及管理层编
                                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专项说明》、《关于募集资金2011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募集资金
                                201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


                                   4
                          于募集资金2013年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

                              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期
                          间,律师列席了中化岩土历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中介机构在本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间
                          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
                          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4、发行人年报披露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中化岩土能够及时披露
                          历年的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
                          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内部的各项制度履行批准及公告流
                          程,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
                          的工作职责。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六、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4 年 3 月 20 日
                                 张建军




                                           2014 年 3 月 20 日
                                 胡连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4 年 3 月 20 日
                                 王开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2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