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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5-03-03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4)第 510ZA0847 号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化岩土公司)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对照表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的规定编制上

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对照表是中化岩土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

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中化岩土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及对照表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对照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

中化岩土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中化岩土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现效益情况对照表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中化岩土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本报告仅供中化岩土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新股时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奉忠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文海
中国〃北京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