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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16-01-16  

						中化岩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中化岩土”)的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
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人民
政府于 2106 年 1 月 13 日签署的《黄山通用航空产业项目框架协议书》(以下简
称《框架协议》)的相关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化岩土提供的交易协议等本所认为
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
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公司签署《框架协议》
后公司必需文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方及主体资格

    根据中化岩土的公告信息及公司提供的《框架协议》,和公司签署《框架协
议》的交易对方为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 http://www.huangshan.gov.cn ) 公 开 信 息 及 黄 山 区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hsq.gov.cn)公开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系县级人民政府,
系行政机关,其作为合同主体真实存在,且具备签署《框架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化岩土的公告信息及其提供的《框架协议》,中化岩土和黄山市黄山
区人民政府合作项目位于黄山区仙源镇,总投资约 35 亿元,项目实行“一次规
划,分期实施”;近期规划建设通用航空板块,预计投资额 3.9 亿元,资金由公
司负责筹集,规划预留航空小镇、通航产业基地、FBO 基地、通航商业休闲中心、
飞行培训基地、航空主题乐园等产业用地,依据通过评审的规划方案确定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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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岩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模及建设内容,建设用地以招拍挂的方式分期出让;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2 个月
内,中化岩土应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并提交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进行项目预
审,在 30 日内对预审中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提交项目近期
建设的通用航空板块详细规划方案,供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
目审查;合同双方争取在 30 日内签订正式协议;框架协议签订后 1 年内,如因
中化岩土原因该项目无实质性进展,本协议将自行解除,如受建设用地指标、拆
迁安置、机场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中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则双方协商调整项目进
度安排。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框架协议》已经中化岩土及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
真实签署并已依法生效,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框架协议》涉及的交易对方黄山市黄山区
人民政府真实存续,且具有作为合同主体的资格;中化岩土和黄山市黄山区人民
政府签署的《框架协议》已经双方真实签署,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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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岩土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沈田丰                                    倪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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