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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1-18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17-4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7年1月1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3号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16日下午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延炜董事长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143,338,142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63.5188%。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143,272,892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63.515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65,2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
180,290,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01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
股份180,225,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01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
份65,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组建企业集团、增加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3,294,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
反对4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0,2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0%;反对4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3,294,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
反对4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0,2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0%;反对4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3,294,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2%;
反对43,3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0,2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0%;反对43,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