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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18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17-24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3号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延炜董事长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143,388,692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63.52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143,273,89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63.515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1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180,34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1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
代表股份180,22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1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
代表股份11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87,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87,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87,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87,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1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2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1%;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1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2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1%;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13,1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
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2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1%;反对 7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3,387,9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0,3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3,31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
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26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1%;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43,313,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
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26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1%;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9%;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作了 2016 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
见 2017 年 4 月 27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