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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0-11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17-57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
13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延炜董事长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171,241,095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65.069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26,090,66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45.89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45,150,43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9.175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
份 94,512,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5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70,87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3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23,637,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13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闲置土地
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对报告期(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业务进行了专项自查。经自查,报告
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之违法违规
行为,不存在因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上述违法违
规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 1,171,228,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69%;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计通过《关于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关于中化岩土及下属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声明与承诺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延炜关于中
化岩土及下属公司涉及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分别做如下声明与承诺:
    1、中化岩土出具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房
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中化岩土及其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涉及
房地产业务的自查情况。
    2、中化岩土及下属公司目前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中化岩土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国土资源部门等主管部门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公司亦不存在
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4、本承诺作出后,如中化岩土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
的,中化岩土将及时、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5、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事项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 1,171,228,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69%;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1,228,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4,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69%;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