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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29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18-25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关于核准中化岩土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84 号)核准,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03.66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366.00 万元人民币,扣除券商发行费用 650 万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716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
全部到账,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18)第
510ZC0091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20000030232300020770864
           有限公司             东升科技园支行
       全泰通用航空有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20000036144700021724404
             公司               东升科技园支行
       浙江鑫鹰通用航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20000037105300021719460
       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东升科技园支行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20000010975300021718938
         股份有限公司           东升科技园支行
 5     强劲国际工程有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FTN00037120941001002593
               公司                上海分行
       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与北
京银行账户对应的各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甲方为中化岩土或下属全资子公司、孙公司,乙方为专户存储银行的各分
支机构,丙方为海通证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账
号如上表中所述,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系统项目之设备购置
项目》和《浙江安吉通用航空机场配套产业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利佳、李世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和保荐机构与专户存储银行的各分支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