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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30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中化岩
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
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 158,353.95 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全资
子公司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场道市政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均按照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
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较好的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包括:延长“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系统项目之设备购置项目”、“浙江安
吉通用航空机场配套产业项目”的实施期限、新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青国际航空俱乐
部有限公司为“浙江安吉通用航空机场配套产业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助于保障可转
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投资和建设运营,有助于公司生产经营项目的正常运转,
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同意
公司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四、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18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签字):周延、童盼、宋利坡



                                                      201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