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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18-73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 13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5:00。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吴延炜董事长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063,828,687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58.742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07,966,6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614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5,862,0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4.128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9,448,9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3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88,1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48,9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4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
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增加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63,822,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443,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63,822,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443,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63,822,78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443,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
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