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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化岩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2-31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公开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
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
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
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2、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子
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
    4、上市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宣
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
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除
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巨潮资讯
网上。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
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5、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
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市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所有问询。
    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9、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10、咨询电话 86-10-61271947 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专用电话。
       第三十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
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
告的责任。
    5、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6、董事会应当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
    7、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
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4、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总经理办公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及分子公司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如有发生,相关负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2、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3、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4、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1、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2、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定内部审计机
构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1、明确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
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3、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报告流程为: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1、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2、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3、上市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
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
书面报告、申报和并接受监督: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3、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
行监督,监督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
上市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
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
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
公司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要查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应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
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
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上市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
门、分子公司及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
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
式和流程:
    1、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2、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上市公司收到监管
部门发出的第一款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
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地址: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 13 号;邮政编码:102600。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
东咨询电话:010-61271947,传真:010-61271705,董事会秘书电话:010-61271947
转 董 事 会 秘 书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电 话 : 010-61271947 , 公 司 电 子 邮 箱 :
cge@cge.com.cn。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罚。
    第四十六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