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2018-11-0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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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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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荣医疗”)的委托,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统称“《备忘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尚荣医疗《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行业标准、执业道德规范以及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为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已经得到尚荣医疗向本
所做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全部信息和文件,所有信息和文件均是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的,并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
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相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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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四期解锁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一、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授权
2014 年 9 月 29 日,尚荣医疗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
全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尚荣医疗董事会已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获得
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1、2018 年 11 月 5 日,尚荣医疗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
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对象黄宁、张文斌等 85 位符合条
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第四批解锁数量为 1,026,964
股,占当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55%。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 85
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绩效出具了考核意见确认激励对象第
四期解锁期内绩效考核等级全部 A 优秀,符合解锁条件。
3、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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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我们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事项进行
了审查和监督,我们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
成就。本次董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85 名激励对象在第四个解锁期
可解锁的决定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可解锁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可解锁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4、2018 年 11 月 5 日,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事项发
表核查意见认为: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
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85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
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
8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四期解锁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尚荣医疗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已经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成就
情况的说明
1、锁定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锁定期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和 4 年,均自授予之日
起计。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3 日,截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
已届满。
2、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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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期约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详见下表:
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以2013年为基准年 (1)公司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度,在2015至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为
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 159,314,830.19元,较2013年度增长137.13%;
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 (2)公司2017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锁条件。 为9.58%。
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 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足解锁条件。
长率不低于130%;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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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个人层面业绩成就情况: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 2017年,公司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5名
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锁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上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满足100%的解锁条件。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关,具体参照公司现行绩
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四期解锁条件已满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限已经届满并进入第四期解锁期限,已满足《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所规定的第四期解锁条件,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公司已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第四期解锁的相关程序,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
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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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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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周玉梅
黎志琛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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