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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尚荣医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9-02-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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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华商”)接受深圳市尚荣医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8 年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之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6 月 4 日核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0579 号)及其附件《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
求,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口头反馈意见的要求,现本所谨对口头反馈
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核查并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目的,华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就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核实,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
作了询问,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及材
料。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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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作为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华商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
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1: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公司对医院提供买方信贷业务担
保的原因和必要性,医院是否可以提供反担保措施,并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公
司对外担保的必要性。
    (一)公司对医院提供买方信贷业务担保的原因和必要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买方信贷业务是由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提供贷
款担保,银行放款专项用于经营状况良好、资金紧缺的医院购买公司的产品或服
务。公司以及银行在对医院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系统评估后,确认医院在
未来能够及时还款的条件下,才提供买方信贷服务,银行对贷款专款专用。
    由于医院无法提供担保和抵押,无法从银行取得相应的改、扩建贷款,同时,
部分地区财政一次性大规模资金支出能力受限,财政投入下拨进度与医院的资金
需求进度不匹配,造成部分医院存在资金紧张的困难,无法满足当地迫切的公共
卫生和医疗设施改善需求。
    公司为医院进行改、扩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一方面,推动了我国中西部
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快速提升,满足了当地人民的医疗卫生需求,具有明显的社
会正向效益;另一方面,买方信贷业务中公司提供的担保解决了医院改扩建融资
难问题,推动了公司业务的承接,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了项目来源;第三,
买方信贷业务解决了公司所处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结算周期较长,现金流分布不
均的问题。公司所承接的医疗专业工程涉及装饰施工、部件生产、系统运维、规
划设计、一体化服务等较多环节,合同金额较大,而按不同阶段进行结算的方式
导致回款速度相对较慢、周期较长,占用大量公司流动资金,且回款受制于医院
建设资金是否到位、政府审计流程进度等因素影响,给公司的现金管理造成一定
困难。因此,公司利用银行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保证了工程款及时足额回笼,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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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了资金周转的速度,使公司业务能够顺利开展。
    公司对医院提供买方信贷业务担保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合理的原因和较强
的必要性。公司自2003年开展买方信贷业务至今,未发生因医院不能偿还银行贷
款而带来的担保风险。
    (二)医院是否可以提供反担保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系公益非营利性
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
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
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因此,公司无法从作为
事业单位的医院取得反担保。

    (三)对比同行业公司说明公司对外担保的必要性
    与公司行业相近的达实智能(002421)为中煤矿建总医院及多家公立三甲医
院提供买方信贷业务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方未提供反担保措施。
    综上,公司基于正常经营与发展对医院提供买方信贷业务担保,以及对比同
行业公司的对外担保,具有合理的原因和必要性;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依法不能提
供反担保措施,但公司自 2003 年开展买方信贷业务至今,未发生因医院不能偿
还银行贷款而带来的担保风险。



    反馈问题2: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申请人其他公司是否存在募投项
目实施所需要的资质,实施主体获取相关资质的审核部门、审核难度,在实施
主体无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申请人将采取哪些替代措施。
    (一)公司已拥有或正在申请的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注册证书
    1、吻合器产品
    公司正在申请的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中吻合器产品的注册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申请进度
          吻合器                    已提交注册检测,待出具检测报告

    2、医用无纺布产品

    公司已拥有的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中医用无纺布产品的注册证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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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产品名称                 产品备案号                       登载日期
            洗手衣              粤深械备 20180028 号                2018-01-22
            刷手衣              粤深械备 20180024 号                2018-01-22
         医用检查垫             粤深械备 20180023 号                2018-01-22
         医用护理垫             粤深械备 20180025 号                2018-01-22
            卫生帽              粤深械备 20180027 号                2018-01-22
        小切口组织钳            粤深械备 20180125 号                2018-05-04
            夹持器              粤深械备 20180126 号                2018-05-04


    公司正在申请的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中医用无纺布产品的注册情况如
下:

            产品名称                                   申请进度
       一次性医用防护服                  已提交注册检测,待出具检测报告

       3、创面敷料产品

    公司参股 49%的孙公司美迪普医疗拥有的高端医疗耗材产业化项目中创面
敷料产品的注册证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备案号                    批准日期
                     伤口敷料        皖械注准 20152640136               2015-09-16
创面敷料             透明敷料        皖械注准 20162640006               2016-01-11
                 水胶体敷料          国械注准 20173641048               2017-06-26

    安徽尚荣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创面敷料产品与公司参股孙公司美迪普医疗
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差异化,主要为与医用无纺布产品相配套的医用无纺布敷料。
       (二)实施主体获取相关资质的审核部门、审核难度
       1、实施主体获取相关资质的审核部门

    本次募投项目高端医疗产业化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中吻合器和创面敷料属于
二类医疗器械,医用无纺布产品属于一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的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在国内生产、销售需取得相应的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和经营许可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0 号)第二十二
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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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实施主体安徽尚荣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募投项目高端医疗产业化项目所生产
的产品中吻合器和创面敷料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审核部门均为安徽省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医用无纺布产品注册证的审核部门为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实施主体获取相关资质的审核难度

    (1)募投项目生产产品属于一类及二类无需临床试验产品,具有工作机理
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特点,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通过药监局审
核不存在障碍

    医用无纺布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管理类产品,较易获得第一类
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公司已完成相关产品的备案申请工作。实施主体获得医用无
纺布产品医疗器械备案不存在障碍。

    吻合器产品和创面敷料产品均属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二类器械,该类产品
具有明确的工作机理、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的特点,同品种临床多年无严重
不良事件记录,按规定生产工艺生产,获取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时间在 6
个月至 1 年时间。公司申请的吻合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目前处于第三方产品检测
阶段,预计完成产品检测不存在障碍,完成检测后无需进行临床试验,获取吻合
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不存在障碍。公司已拥有专业的创面敷料研发团队,且与
参股孙公司保持良好的产品交流和技术交流,在获取创面敷料产品的医疗器械注
册证书方面不存在技术障碍。

    公司将结合自身已有的与募投项目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相关的技术和经
验,协助实施主体获取吻合器和创面敷料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实施主体获取
上述产品注册证书不存在障碍。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0 号)第八条规定:“第一类
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
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其中,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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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检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不包括临床试验报告,可以是通过文献、同类产品临
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根据《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第
十六条规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
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注册检验样品的生
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注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临床试
验或者申请注册”;第二十三条规定:“ 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临床试
验样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通告 2014 年第 12 号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
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管型吻合器、一次性使用直线吻合
器、一次性使用弧型吻合器的二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为 6808 的产品属于免临
床试验;产品名称为医用无纺布敷料,分类编码为 6864 的产品也属于免临床试
验。该类器械具有的特点是: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
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通
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
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2)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通过药监局审核不存在障碍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0 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二
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为: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已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已具备拟生产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
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
行。

    实施主体已取得工商登记,通过募集资金的实施将具备生产产品的能力,获
取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后,届时发行人将自身已具备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体系和相关管理人才输出至实施主体,按法规要求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主体获得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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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0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书”。


     (三)在实施主体无法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申请人将采取如下替代措

施

     随着发行人富平中西结合医院和秦皇岛广济医院等医院投入运营和未来医
院运营业务的快速发展以及尚荣仁艾医疗器械销售平台的业务拓展,对本次募投
项目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手术包产品具有较强的需求且呈增长趋势,如实施主体无
法取得相关资质,公司将通过收购拥有同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但经营效益较
差的企业并将其转移至实施主体,以保证实施主体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医用敷料类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的数量为 666 个,吻合器类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数量为 1,338 个,通过收
购相关同类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股东权益并转让至实施主体具有可行性。
     同时,安徽尚荣将尽快健全生产经营所需厂房车间和生产设施建设,积极获
取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资质。公司将对安徽尚荣提供人员、技术、管理
等多方面的支持,争取尽快取得募投项目所需资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等经验,并
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帮助,安徽尚荣申请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证不存在
实质性的障碍,同时公司将通过有效的替代措施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投项
目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反馈问题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申请人及其下属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
况,并就相关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表
结论性意见,并提供核查依据。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1、合肥普尔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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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7 月 13 日,公司子公司普尔德医疗收到新站消防大队《合新公(消)
行罚决字〔2015〕0017 号》,因普尔德医疗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
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防火间距,占用消防车通道,被新站
消防大队处以 1.5 万元罚款。
    普尔德医疗已足额缴纳罚款并按照处罚机关的要求进行了整改。普尔德医疗
已足额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
规行为。

       2、张家港锦洲医械制造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情形

    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子公司锦洲医械收到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稽查
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地税稽罚〔2017〕19 号》,因锦洲医械无生产经营用
房,列支的食堂等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相关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经
稽查少缴 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 1.98 万元,少缴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 3.21 万元,
被苏州市张家港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以少缴 2014 年度、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
款 50%的罚款,合计 2.60 万元。
    锦洲医械已足额缴纳罚款,处罚金额较小,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违法违规行为。
       3、安徽尚荣投资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情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尚荣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合肥市瑶海区地
税局处罚决定书《合地税瑶〔简罚〕2016687 号》,因安徽尚荣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 日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其他收入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处以 0.02 万元罚
款。
    安徽尚荣投资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处罚金额较小,仅为 200 元,上述
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大额营业外支出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两笔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营业
外支出,具体情况及核查依据如下:
       1、公司下属公司吉美瑞医疗于 2016 年向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支付 22.80 万
元履约保证金,作为开工日期调整所导致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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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吉美瑞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5 月签署《关于调整土地开竣
工期限的补充协议》【张土延(2016)007 号】,协议约定 3205822015CR0073 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的开工日期调整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之前,
竣工日期顺延至 2018 年 11 月 3 日之前,由吉美瑞一次性向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支付履约保证金 22.80 万元,按照《开工确认书》最终确定其实际应承担的违约
金额。

    (2)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6 年 12 月出具了《建设用地开工确认书》
【张土开(2016)49 号】,根据 3205822015CR0073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对上述宗地进行了开工查验,符合开工认定标准,确认通过开工验收。

    (3)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于 2018 年 5 月出具《证明》:“经核查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张家港市
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4)本所律师核查了《关于调整土地开竣工期限的补充协议》张土延(2016)
007 号】、《建设用地开工确认书》【张土开(2016)49 号】、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
出具的《证明》、3205822015CR0073 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查
询了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官网行政处罚公示栏,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营
业外支出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
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公司在 2017 年税务自查过程中,对 2013 年至 2015 年的房产税和印花
税进行自查,公司补缴相应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43.39 万元。税务机关未就该事
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该等情况不
属于行政处罚。

    (1)公司于 2017 年 3 月收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下发的《税务事
项通知书》【深地税五稽通(2017)19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
号】的相关规定,需要公司对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纳税
义务履行情况开展自查。若公司自查发现有查补税款,需持上述通知及《随机抽
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到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并将《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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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复印件盖章送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2)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对房地产原值进行了调增,补缴了房产税和印花
税,产生的滞纳金为 43.39 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未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缴纳了滞
纳金但不属于行政处罚性质。

    根据《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税务行
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
二十一条规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即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有关证据对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对
违法行为是否处罚或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作出相应的处罚决
定”。据此,公司未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未受到税务机关行
政处罚。

    (4)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4 月出具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
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地税龙违证(2018)10000673 号】:“经查核,深圳市尚荣
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
法记录。”

    (5)本所律师核查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五稽通(2017)19 号】、
《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完税证明》、《银行回单》、《深圳市地方税务
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地税龙违证(2018)10000673 号】以及查询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官网,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
性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
10万元以上的情况均不属于行政处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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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反馈问题 4: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公司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与授权,但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
核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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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高   树                                      周 玉 梅




                                                   黎 志 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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