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荣医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2020-08-08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变更签字人员的承诺函
大华特字[2020]00392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贵会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被受
理。本次变更前,本所作为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计机构,签字
会计师为方建新和何萍辉,现拟变更为方建新和王丹。
一、签字会计师变更原因
原担任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签字会计师何萍辉因个人原因
拟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离职, 不再负责发行人审计工作,故不再担任
发行人签字会计师。
二、变更后签字会计师基本情况
方建新,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440300070168,
现就职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26 年。
王丹,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30000015680,现
就职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6 年。
三、本所及签字会计师承诺
方建新和何萍辉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方建新和何萍辉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方建新和何萍辉已
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方建新和何萍辉签
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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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特字[2020]003922 号承诺函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方建新和王丹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
诺对方建新和何萍辉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方建新和王丹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方建新和王丹已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方建新和何萍辉的结论性意见
一致。本所承诺对方建新和王丹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梁春
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
方建新 何萍辉
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
方建新 王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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