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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徐家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4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
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2、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已经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

    3、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监事、以及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在本办法考核范
围内。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经济效
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
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承担责任大小及贡献多少相符;

    3、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4、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并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主要包括。
    1、根据相关岗位薪酬水平,研究、制订和修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和方案;
    2、研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3、拟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调整方案。
    4、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信息披露事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即以公司的每一个会
计年度为单位,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和贡献多少确定并

支付其年薪收入;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基本年薪: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或聘任决定,根据对应岗
位,按一定标准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由岗位工
资和基本奖金组成。
    1、岗位工资:根据不同岗位共分设不同岗等,每个岗等分别设基本工资和若干
个岗级工资。岗位工资以工作岗位确定岗等,根据工作年限、工作业绩考核情况等确
定岗级工资。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见习期设置、岗位工资评定等,参照公司《工资
管理规定》执行。

    2、基本奖金:以提取数为基数,根据对岗位表现、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等情况
评定的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基本奖金的提取与岗位工资挂钩,即: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奖金提取数=本人当年度 12 月份岗位工资×6 个月
    第十条     效益年薪:根据效益年薪考核指标和岗位职务系数核定。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可按公司上
一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本年度实绩资本金利润率估算计提效益年薪,效益年薪在公司
当年费用中计提。本年度年报审核后,按本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实绩资本金利润
率核定效益年薪。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分、子公司兼任职务的,可按照控股分、子公司
的薪酬管理办法在控股分、子公司领取薪酬,但不得在公司重复领薪。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   岗位工资发放实行当月发放的办法,发薪日为每月 16 日,通过银行
发放,基本奖金及效益年薪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实际领取的效益年薪不超过可领取
金额的 80%。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届任期内结余未发放薪酬在新一届任期内逐年平均发
放。因组织调动、退休、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提前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其结余未发薪酬在离任后清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办法领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外,不再
在公司获得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以外的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应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
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
予以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
将减少或不予发放效益年薪: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构成严重违纪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4、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的;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减少或不发放效益年薪和奖励的考核意见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
审议。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对应岗位月度工资标准的调整与职工工资的调整同步,
但调整幅度不得高于职工工资的增幅,具体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报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因事假、病假、年休假等各类假期期间的薪酬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遇公司重大投资、重大改造等影响当年利润或遇不可预见因素,
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收入影响较大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
据实际情况对效益年薪作出适当调整(可以前两年的平均数为参照基准),并报董事
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原《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管理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施

办法》(2014 年 3 月修订)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