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徐家汇商 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会计类第 1 号》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余明阳 金铭 张奇峰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